作者徐静波,日本亚洲通讯社社长,作家。点上面蓝字一键关注。 日本朝日电视台今夜播了一档节目,谈到一个话题:一年中,日本人到底捡了多少钱交公? 这是一个有趣的话题,“拾金不昧”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国民的道德素质,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国民的行为规则的建设。 电视台邀请了刚刚退休的刑警飞松五男先生来作答。这位老刑警报出的数据,确实吓人一跳:根据警察厅的统计数据:去年一年,日本全国捡到现金上交给警察的总额达到189亿日元(按2013年汇率约12.6亿元人民币),其中东京都达30亿日元(约2亿元人民币)。而日本全国总人口为1亿2000万人。日本称得上是“拾金不昧大国”。
看完节目,与日本友人聊天,问一个问题:“为什么日本人会做到拾金不昧?” 他的第一个反应是:“丢钱的人一定很着急,如果钱包丢的话,那么多的卡要重新办,更着急。” 第二个反应是:“拾到钱必须上交,不然会坐牢。” 于是,我理解到,日本人的拾金不昧,除了基本的道德心之外,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刚才上网去查询日本法律对于“拾金不昧”到底有何规定?发现规定很有趣,既照顾到了丢失者的利益,也照顾到了拾钱者的利益,以及法律义务。 首先,日本刑法第254条规定,如果拾到东西不上交的话,就触犯“遗失物等横领罪”。获得此罪的人,将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10万日元(按2013年汇率约6300元人民币)。 罚款是小事,但是留下“横领罪”的刑事案底,则会影响一个人的就业,甚至银行贷款等,一生失去在社会中的信誉。 东京到处有警察“交番”(岗亭),可以把拾到的钱物交到那里。 日本的法律还规定,拾到遗失物之后,必须在7天之内上交给警察。如果超过7天不上交的话,那就容易被控“遗失物等横领罪”。同时超过7天后即使上交警察的话,一旦找到失主,失主可以不需要向他支付“报劳金”,并且及时找不到失主的话,这笔钱也可能无法按规定让拾金者拥有。 《遗失物法》还规定,如果失主找到失物后,必须向拾到者支付相当于遗失物实际价值的5—20%的“报劳金”。日本社会通常的不成文规定,是10%。也就是说,我丢失的50万日元,在出租车司机送到我手里后,我应该支付给他5万日元的“报劳金”。(我记得好像只给了司机4万日元。他说了“谢谢”,就走了。)但是,拾到者获取的“报劳金”必须交“个人所得税”。
警察在接到拾金者上交的钱包和其他遗失物后,要做详细的登记,并必须在2个星期内在网上发布公告。东京警视厅有“遗失物认领中心”,同时各铁道公司和地铁公司也都有“遗失物认领中心”。不过,交到警察手中的,大多数是钱。而交到铁路公司手里的,大多数是乘客的遗失物品,最多的是雨伞。而铁道和地铁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后,遗失物还没有人来认领的话,将统一移交给警察处理。一些非贵重物品,譬如雨伞等,则在车站内临时设摊,低价处理。
在警察发布认领告示后3个月(3个月是老刑警飞松五男先生的说法。也有资料说是6个月。)之内无人认领的话,那么这笔钱或物品就全部归拾到者所有。但是垃圾清扫公司除外,因为许多失主是无意间将夹杂在衣服或旧箱子里的钱当垃圾扔,而垃圾清扫公司是接受政府的业务委托从事垃圾处理业务,因此即使拾到了巨款而无人认领,这笔钱也必须交给当地政府,作为预算外财政收入处理。 日本对待“拾金不昧”的做法,值得借鉴。 【读完,如果认为有价值,动动手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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