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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方式_郭龙伟

 fyysx 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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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方式X

背景介绍: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乃至民法的最高原则,俗称“帝王法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方以善良管理人的姿态履行如实通知或告知的义务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对称。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某些预定情形下负有通知的义务,并且在特定情况下,通知到达是通知生效的必备要件。但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往往要么怠于通知,或者不知道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正确发送通知,再或者没有有效的证据来证明通知已到达对方。这样一来,合同的相对方完全就可能反客为主,提出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发送过该通知的信件,或者抗辩自己并没有收到通知,因此未到达的通知不生效。这种境况常常导致通知的发送方因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发送过通知或者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由于举证不能最终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所以,按照法律的视角来进行通知发送,确保通知到达对方不仅表明自己履行了法定的通知或告知的义务,而且对于一些法律事实的确定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都是不可或缺的。
如何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方式
解决之道:
  通知的方式一般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日常人们生活中,通知往往习惯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口头通知虽然便捷,但恰恰暴露出其很难举证证明以及口说无凭的弱点。因此当事人在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时最好避免采取口头的方式,以采取书面的形式或其他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方式为宜。比如邮寄特快专递(EMS)、挂号信时,在信封的封面一式四联的粘连单的备注栏上注明通知的主题及简要内容,或者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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