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1、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2、在同一县级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如何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或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无能力递交申请的困难家庭,村或居民委员会有责任主动代为提交申请。 特殊情况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是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1、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或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按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或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或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具体评议时间需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且通知申请人。 3、审核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或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或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抽查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在做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审批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或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或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6、资金发放。低保金通过社保“一卡通”进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同一家庭不同成员的低保金原则上支付到同一低保家庭账户。(记者 张玮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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