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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却拿不到钱该怎么办?|律师访谈

 梦立 2016-01-13


本期介绍: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通常都会拿去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发生纠纷“私了”解决不了时,人们也通常会起诉到法院,通过国家公权力来解决,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拿到了胜诉的判决或者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却拿不到钱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在法院作出的有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情况下,胜诉方该怎样才能拿到钱?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无锡债权债务专业律师——郝孝伟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债权债务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郝孝伟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胜诉后拿不到钱该怎么办”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

郝孝伟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郝律师凭借夯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代理了数百起起诉讼以及非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方面成绩显著,并多次应邀为学校、社区等做法律知识讲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主持人:郝孝伟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拿到了胜诉的判决或者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却拿不到钱的问题,这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哪些法律文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依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郝孝伟律师:具体可以分为两类情形:

第一类是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2)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二类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另外,还需要满足下列实质性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要权利义务主题明确,给付内容明确,当事人的申请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主持人:从上面得知这些法律文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依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究竟哪些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郝孝伟律师:可以申请执行的人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主持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强制执行?

郝孝伟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两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还能延长。

(1)中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解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中断: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乙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义务后,又以不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对已履行部分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

(4)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5)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应当符合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主持人:那么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而申请强制执行时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郝孝伟律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另外,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针对所有的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主持人:我们知道法院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和时间等,最后他们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郝孝伟律师: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根对于执行案件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做如下区分:

(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生效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4)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另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向其中一个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主持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不执行的该怎么办?

郝孝伟律师: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责令其他法院执行。

主持人:最后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但是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协议,又该怎么办?

郝孝伟律师:需要注意的是,执行中法院是不进行调解的,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无书面协议的,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货盖章。

关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和解协议达成之后,在双方当事人间生效,但是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有赖于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根据的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当然,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可恢复执行。

主持人: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郝孝伟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郝孝伟律师:非常感谢法律快车这一平台为我提供了和大家交流探讨的机会!

访谈总结:

一个案件的真正胜诉不只是单单拿到了胜诉的判决,还要使得生效的判决得到履行或者有效的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并不能什么都不做,也不是什么都做不了,我们要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和信息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采取执行的措施,掌握执行的技巧,尽全力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尽快得到落实。

责任编辑: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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