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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新:互联网发展应强化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挥毫万字饮千钟 2016-01-15

主要观点:(1)快播案中传统的以现行为主要归因的因果关系理论受到挑战;(2)当前互联网发展整体处于一个强调平台责任的阶段,平台对社会影响力增强的同时应该强化平台的责任和义务;(3)案件审判直播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感,但是不应该忘记司法公开的初衷。

第一,快播的案件为我们网络环境下传统的刑事犯罪理论构成提出了全新的问题。

我们知道传统的犯罪行为理论,它是有结果,有行为,结果和行为之间只要建立起因果关系就可以定罪。但是这个案件里面我们遇到的是,我们看到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大量的淫秽内容的传播。但是当归因原因的时候,找行为者和结果之间的关联性的时候,传统的以现行为主要归因的因果关系理论受到挑战,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新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有体现。

第二,案件本身涉及到技术平台,还有信息与责任的问题。

快播是一种软件,但是这种软件本身还会通过软件生成数据库,生成一个全新的信息池类的东西。点播了一次以后,或者说第一次用了这个东西以后,你就把这个东西存在了这个池子里面,这样的话第二个人再用的时候,首先就有了,第三个人和第四个人会随着分享人数的增加,导致传播的速度会空前的加快,传播的效果会空前的得到强化。这样的话我们对大量淫秽视频集结社会危害后果的技术导向结果的技术是不是还是中立,我是持严重怀疑的态度。同时我们说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技术中立,平台责任弱化,这个是为了促进平台的发展,但是现在我们面临的情况是平台都做起来了,平台做起来以后用户量增加,社会影响增加了,你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能力增强了,这个时候我们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实际上是应该转向平台,应该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这个责任和义务不仅仅体现在直接的,能够看得见的责任和义务,还要转向对平台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需要有一个预判的义务,有了实实在在的危害以后有一个消除危害的义务。这个判决在欧洲人权法院去年6月19号,对我刚才说的平台严格责任转化,有一个非常详细的的论证。前年和去年,两年的时间欧盟的法院判决,甚至包括欧盟和美国之间关于数据保护协议一系列判决都是在向平台严格责任转化。这种情况下,我们说快播的案件还应该看到互联网发展整体处于什么样的阶段。

第三,这是视频直播的第一案件,视频直播与文字直播和其它的直播具有更加直观,而且公众的参与感更强。这也是这个案件能够引起全民狂欢的重要原因。

这个案件的直播应该有三个方面:

其一,公开的形式是值得肯定,我们应该在这个道路上继续走下去,但是这种公开我们不能忘记司法公开的初衷,司法公开是服务整个审判职能的正当行使,应当服务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实现,应当服务社会所倡导的基本公平正义价值观。我们在直播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想到直播是不是有利于这些问题。案件本身我认为在直播之前没有把这个问题考虑的太清楚。因为检察官对技术男可以看到这个后果。

第二,案件涉及到广大基层群众,尤其是男性群众的刚性需求,这是借助于类型快播的技术来实现,所以这些我们在直播之前实际上是应该预见到的。

第三,正是因为这些没有做准确的预判,对传播可能导致的一边倒的结果还有全民狂欢的结果没有准确地预判,所以导致案件传播效果,我认为从我们目前互联网治理所要倡导的内容来讲,还有我们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传播的基本要求来讲这是背道而驰的。

现在的平台Facebook还有其它的平台,欧美国家现在有一个做法,英国现在已经开始提起新的立法动意,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这些服务平台向它的内务部门,就是公安检查部门留后门,为什么留后门?不是说我天天查你,我也查不过来,而是说万一有突发性事件,万一有严重地恐怖主义事件,我可以立即找到信息的源点或平台的源点,该关就关,该查查,该抓就抓。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政府的不确定性,政府对你技术的发展不确定性增多了以后会产生恐惧。互联网技术在发展的时候,我们实际上也应该考虑政府的恐惧心里,消除恐惧心理,让它对你的技术放心,让它觉得你的技术不是要来干坏事的,这样的话它的干预可能就会少一些,所以这也是需要我们在发展技术的时候,要和政府民间有一个交代,也有一个比较良性的互动,这会好一些。

最后,我们年轻人创业的时候,身边人的建议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议同样重要。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学部副部长、网络法与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本文为笔者在“网络技术与法律义务—快播案专家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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