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0日,准备5公里快速走的我,更装待发,墨迹天气却显示重度污染居高不下,也罢,宅在家里吧。谈谈研发费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以及总局2015年97号公告,尤其还有那个高大上的《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答记者问》,宣告研发费加计扣除升级到2.0版本了。盘踞多年的国税发[2008]116号与财税[2013]70号文件完成了历史使命! 经询问企业,原来企业每一根钢管都立项为研发项目,这些钢管全部用于销售。 税企之间,就此事发生了激烈争议。企业认为,税法也没有说最终用于销售的研发材料就不能扣除啊,我这是边生产边研发。税务认为:第一116号文件要求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要严格划分,否则不允许扣除,二是,研发费,顾名思义,是一种耗费,形成产品的耗费不是费用,而是成本,不能对成本加计扣除。 最终该案以企业补税而告终。 案例3:边生产边研发的铁路桥 某铁路桥企业,是著名的上市公司,据说中国百分之九十的铁路桥都是这家企业建造的,包括赫赫有名的南京铁路桥,芜湖铁路桥,武汉铁路桥等。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对每一个铁路桥的中段钢梁均作为研发项目立项,自然研发耗费的直接材料也随作为产品的一部分销售出去了。 比照钢管案例,本案仅仅这一项也补缴企业所得税1200多万元。 事实上,江南某省对边生产边研发持有开放的态度,允许加计扣除,因此全国实务界也存在一些争议。97号公告,以严正的姿态宣告我们此前执法的前瞻性和合理性。对下脚料销售收入,直接冲减研发费用,对单品或者组成产品一部分的材料费用一律不得加计扣除。 案例4: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看好了此前的规定是"专门" 这一次的稽查对象是大名鼎鼎的生产风力发电设备的上市公司。稽查人员带着分厂厂长和技术员,直接去查看研发费加计扣除中折旧费用的设备,现场勘验笔录经分厂厂长和技术员确认,这些设备是生产和研发共用的,并签字画押。当然了,这两个宝贝儿,是不懂得税法的! 就这样,几百万查补税款我们认为就到手了!证据确凿,政策明确啊。然而,这一次,稽查遭遇了滑铁卢!当检查组交卷给审理后,企业的一份申辩材料随之而来,声称:那一天,分厂厂长和技术员纯属胡说八道,设备明明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嘛!并附分厂厂长和业务员检讨两份,设备使用台账一套。 呜呼,我基本断定,这些是赤裸裸的编造,但是证据呢?稽查重证据啊。此时,我才明白所谓口供,较起真来,就是浮云!台账随时可以制作!只怪,现场勘验的时候,稽查人员被胜利冲昏了头脑,那个时候如果取得了真实的使用台账,就可以立于不败之地了。 看官问我,最后怎么处理的?缺乏证据,您说呢?只能。。。 97号公告对于共用设备也可以加计扣除,具体证据按照使用记录等划分。哎,这玩意儿能相信么?未来稽查中,关于这样的争议还是会有很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