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次月购买方退回货物,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直接作废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时间为销售方开票当期; (2)未抄税且未记账。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退回的话,不能直接作废,应当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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