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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十九)

 诗心竹梦 2016-01-18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的考点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兜底性罪名。该罪既遂标准是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生产金额15 万元以上,即使尚未销售,也成立该罪的未遂。而且,在发生法条竞合时,应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1)进口药被视为本罪中的假药;(2)这里的“假药”必须是用于人体的药品或非药品。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有毒”的范围容易确定,但“有害”的范围较广,只有与“有毒”相当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物质,才是“有害”物质。否则,将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


走私类犯罪的考点

1、走私假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都必须是伪造的货币

2、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成立走私假币罪。

3、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毒品运到国外的,成立走私毒品罪。

4、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危险物质运到国外的,成立运输危险物质罪。

5、刑法只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但没有规定走私爆炸物罪。因此,走私爆炸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

6、刑法只规定了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没有规定非法邮寄危险物质罪和走私危险物质罪,对上述两种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7、海关工作人员事前与走私罪犯通谋,为走私罪犯提供方便的,应认定为走私罪的共犯,不再认定为放纵走私罪。

8、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废物罪是三个典型的“单向走私”的罪名,其中,前两者是指将文物、贵重金属予以“出口”的行为,第三者则是指将废物予以“进口”的行为。如果方向相反,都应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9、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武器”,应做字面解释,仅指真刀真枪,否则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弹药”,则应做扩大解释,包括弹头、弹壳在内,可参见2011/2/11 之B 项。

10、在一次走私犯罪过程中,同时走私了普通货物、物品、假币、武器和毒品等多种类型的对象,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11、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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