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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四十五)

 诗心竹梦 2016-01-20


贪污贿赂罪(刑法分则第八章)的其他考点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主体有三个,主要是为了惩办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的人;(2)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必须没有共谋,否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应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如果后来司法机关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的,即使该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生效判决也必须维持,不能推翻。如果该来源是非法的,则应按照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来的生效判决;(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 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就按照其行为性质来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参见 2010/2/65。

3、私分国有资产罪:(1)典型的“单位犯罪单罚制”,只处罚相关的领导人员,不处罚单位,更不处罚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2)本罪的成立,必须是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或者绝大多数职工,如果只是私分给少数领导人员的,则应认定为贪污罪(共犯)。可参见 2012-2-10 之 D。

4、单位受贿罪:(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字头”的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本罪与对单位行贿罪是对合犯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考点

1、滥用职权罪:(1)本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所有故意犯罪的兜底性罪名;(2)本罪是结果犯,即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3)客观方面,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其表现为: ① 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② 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③ 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 ④ 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玩忽职守罪:(1)本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所有过失犯罪的兜底性罪名;(2)本罪是结果犯,即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3)在保证人对他人的生命具有救助义务时,并不必然成立故意杀人罪,还有可能成立遗弃罪。值勤消防人员具有扑灭火灾的义务,其不履行灭火义务的行为, 并不必然成立放火罪, 还可能成立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犯罪。 因此,不要以为父母遗弃孩子的、消防队员不灭火的, 就一律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


徇私枉法罪的考点

1、伪证罪和徇私枉法罪,都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2、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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