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一)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意 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但通知并非受让人取得债权的必要条件。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仍然可以转让,但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二)债权转让之法律效果 1.从权利随同移转: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债权随同移转,有约定者除外 2.抗辩之援引: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 债务人(甲)、债权人(乙)、第三人(丙)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就转让给第三人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 构成要件: 1 债务人甲对债权人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2 债务人甲和第三人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 3 须经债权人乙同意。 法律效果: 1 若未经债权人乙同意的,甲、丙间的转让协议仍然有效,只是不能对债权人乙发生效力,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 2 就转让部分债务,原债务人甲免除债务,原债务人甲也不对受让人丙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4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原债务人并不免除债务,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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