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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清偿及情势变更——民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之二十二

 诗心竹梦 2016-01-20


合同解除
1、法定解除:
(1) 一般法定解除;(合同法第 94 条)
(2) 特别法定解除。(分则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除)
2、约定解除
3、协议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双方当事人皆有解除权,且不负赔偿责任;
2.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迟延履行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的救济:1.解除合同;2.期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履行期限届至后,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无须催告即可径自行使法定解除权。如月饼买卖合同、春联买卖合同等。
2.根本违约——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别法定解除权。


清偿
1、清偿抵充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 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 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 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第三人代为清偿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
1.债务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2.债权人债务人无相反约定;3.债权人没有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4.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二)法律效果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第三人代为清偿而消灭。
3、代物清偿
(一)代物清偿之构成要件(代物清偿是实践合同)
1.债务合法;2.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给付;3.为了消灭原债务;4.清偿须与债权人达成协议;5.须完成他种给付的履行行为。
(二)法律效果
以原定给付为内容的债务因代物清偿而消灭。


情势变更
1、适用条件

(一)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1.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2.能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势变更:如政府经济政策变动;提供劳务合同的债务人丧失劳动
能力。
(二)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三)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四)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五)个案适用应当由高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院审核。
2、法律效果

1.当事人可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
2.协商不成可起诉变更或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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