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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收藏文物保护立法刍议

 天上星星期二 2016-01-20
民间收藏文物保护立法刍议——写在《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之时


作者:李晓光 来源:中华博物院网 2016-01-17


    我国“十一五”规划将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政策,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可以预见,今后若干年,文化产业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将迎来中国文化新的发展机遇。

    中国文化历史悠久、民族特色鲜明,集中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和精神追求,蕴藏着中华民族的智慧、哲学、创造力和生命力。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应该自觉地植根于这个丰富的民族文化宝库,它不仅可以为中国的文化产品赋予鲜明的民族、思想、内容、形式和美学特色,而且能为中国文化产品提供特殊的文化魅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

    在发展中国文化产业的道路上,我们应该自觉坚持和弘扬民族文化在文化产品中的主导因素,使中华文化传统为中国文化产业注入鲜明的民族精神和强大的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具有中国文化内涵的文化产品,将会对目前仍是西方一统天下的国际文化市场增添极具精神和经济价值的文化内容和产品形式,这将对丰富和完善国际文化市场、向各国人民提供更为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切实推动世界文化多元化、建立更趋合理的国际文化贸易格局做出贡献。

    为了去实现上述目标,不光法律条款要明确,相关概念也要明确。例如,同样一件瓷器,什么情况下它是古玩,什么情况下它是文物,什么情况下它是艺术品?根据《艺术品评估原理》一书所作介绍:艺术品市场,早期被称为古玩市场,古玩又称作骨董或古董。明代董其昌在《骨董十三说》中写到:“杂古器物不类者为类,名骨董。”乾隆年间开始称古玩,即古代文玩的简称。上世纪五十年代,叶恭绰先生建议将古玩改称为文物。从此古玩改叫文物,古玩店改称文物商店。其实,不论是叫古玩,或称谓文物,拟或叫作艺术品,均系泛指一切可供鉴赏、研究的古代先民所遗留器物而言咯。

    但是有问题出现了,就是目前刚出台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居然将现行法律中有关“民间收藏文物”的第五章节给删掉了。以下引号中的,就是现行法律第五章的全部内容,即:“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50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人们不禁生起疑问:难道先前遵行多年的允许“民间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以及“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这些个关键性内容当真有所不妥,要不,为何让其施行这多年之后“行将就木”呢?

    结合新近颁行《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知......”。这一条足以让收藏界人士普遍感到忧心忡忡。当然,细想一下要使这条罪名成立,须符合解释中所列的限制条件,表明解释还是很有分寸的。要真的因为在集市买了个东西就被定罪判刑,那自然会牵扯到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人的收藏群体。这些天南海北的收藏家们为了收藏一点东西而被投进监狱,不影响国家的凝聚力和人民内部的和谐安定吗?想来这一条款的警示意义要大于执行意义,只要不出售手中藏品,不在古玩市场乱买东西,估计也不会遇上麻烦。当然,还是希望有关方面说明白:古玩旧货市场到底还开设不开设?民间收藏人士到底应该怎么去做?

    接下来,自然有一关键词语需要讨论,那就是现行法律中时常提到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大致标准或当是:禁止买卖1949年前的瓷器物品及出土的物品。但事实上,古玩行业内或旧货市场中所出售的东西,真实身份如果达到360年以上历史者,50%以上当属实行改革开放近三十余年来的出土(包含出水)器物,收藏人士在旧货市场上遇见此类艺术品时,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其为古董后,方才出钱去购藏。然而《解释》中却要作出下列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情形。对照眼下实际情形,这一条恐怕难以行得通?因为国内相当数量的收藏界人士,普遍均收藏有明代以前(包含明代)的器物,此系显而易见的事实。如若辨不清楚这一事实,要么是想让自己成为将脑袋伸进沙堆里的驼鸟,要么就是文博界新滋生的官僚主义典型作派。

    举例说明:目前仍在故宫博物院性举办的浙江某私人博物馆越窑藏器展览,其中展品不少是属于战汉时期的瓷器,距今已超过2000年了。如上所述,超过千年历史的器物,它们百分之一百应当属于出土(含出水)器,这些捐赠品从性质上分析,或将属于“来历不明”一类,故宫博物院将对此作何种解释呢?有幸接纳这批珍品入藏,若按刚颁行的两高解释和文物保护法律修订草案相对照,是不是故宫却让自身不自觉地成为了所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一方呢?故宫博物院会有资格辩解说,它是国有单位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受世人尊敬的那位收藏家哩,当然申辩此举属于自愿捐赠性质。现行法治理念遵循“疑罪从无”的理念嘛!似乎双方都可以烟消云散了,真的会是这样吗? 

    由此所引发的联想及探讨正是:对于现行法律条文作出修订,它不能弄得全国大多数投资收藏爱好人士神不守舍,象似将自身处于疑似违法的灰色地带!弄得国有单位在接受捐赠后,连带着摆脱不了收受“违禁品”的干系。这样立法与司法,究竟有何种意义呢?

     笔者以为,《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不该删除现行法律第五章第50条款内容,不光不能够将其轻易地抹去,还应当适当补充取得方式的相关具体内容,即如:(a)从各地旧货(含古玩)市场购买(b)通过在线骨董古玩网站购买等。依俺看法律似乎还可以添加一条:禁止国有文博单位从国外拍行以高额度价格回购早期出境的古文物。例如,去年某省文博单位依靠企业赞助赎回一件皿方罍(léi)器身,据悉耗费人民币近亿元,这样做值得吗?现阶段走私出去的此类物品还少么?补充此项法律条文,既避免了国有资财巨额流失,又规避了让某些公务人员借机寻租中饱私囊,相信此举不失为文物保护的另一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咯。

    有人讲国家此次修订文物保护法律,或所针对的是民间收藏的“失控”。试问,民藏既然已被国内有识之士公认为是现存历史文物保护的主力军,它完全可以比喻成“海洋”,而馆藏仅仅只能是“湖泊”,海洋漫无边际,哪么它又怎么会“失控”呢,去控它做什?事实上,从民国时期到目前的绝大部分国家美术馆和博物馆的藏品,均来自于民间人士的捐赠。至今国内一些博物馆、美术馆,还会根据不同情况和展览情况向社会发出藏品征集令,比如:关于革命历史文物的征集等,也都收到很好的社会响应。 

    目前中国文物保护的困境堪忧。据1997年《海内与海外》第四期发表了《中国文物走私的庞大网络》一文披露:日本对中国文物的收集更是殚精竭虑,费尽心机。据说,散布在全日本各地博物馆、美术馆、寺庙及收藏家手中的中国文物竟达10万件之巨,其中,被日本指定为国宝的就有100多件。??全国究竟盗掘了多少古墓?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盗挖古墓案10万余起,被毁古墓20万余座。这些古墓中,清代以前的各朝古墓被盗挖者,占全部已知具有价值的古墓群的40%以上。国家文物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指出,盗墓者盗掘坟墓,先从价值大、品位高的古墓挖起;古墓挖完了,就开始刨地主老财、富裕家族的墓群;再挖下去,就只好挖别人家坟了。又有将近20年过去了,早期的这一篇发文中所列述的数据,实在只是冰山一角。背后文物的掘盗与流失,如果考虑地方官为避祸掩过而不加声张的国情,其数目之庞大即便乘以百十倍,恐怕也不能反映实情咯。遗憾的是,近三十余年来文物无一天不在流失,文物界却对此一直熟视无睹。

    中国文物的流失没有成为这些年讨论热点,是文物界坐而论道的致命悲哀,表面上文物之所以流失,是因为有关方面打击不力或者起因于盗墓的村民之贫穷,与文物界没有多大关系。或许当文博界的卫道士们在热衷于讨论要不要击退“国宝帮”时,未能掩饰住的一个残酷现实是:这些年来,不单只是文物造假登峰造极,同时先民文物也开始走到了穷途末路之时;不只是专家话语权威信誉受损,同时也存在如何守住文物这一中华民族之生命线的重大问题。 

    就目前而言,中国文物界最紧要的问题是国家文物的保护,以及积极开展相关的研究。因为在这个国家之间存在激烈竞争的地球上,文物保护牵涉重大的国家利益。当今世界已滑入“城邦制”的轨道,而城邦的核心在于攫取财富为城邦公民服务。所以,人们不难断定,所谓凝固于文物之上的重大国家利益,主要将源于其货币化的经济利益。鉴于此,咱们剩下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文物到底创造了怎样的财富?可以创造多大财富?以及如何再去创造财富?扩而言之,咱们如何打响国家文物的保护战? 

    对民间收藏文物实施有效的保护,就是对现存所有文物实施有成效的文化保卫战。俺以为要做到这个完全可以放大格局,实施无为而治。不必前怕狼、后怕虎,不必学旧时小脚女子走路,不必刻意地将国家文物与民间文物绝对化对立,实施“无为而治”肯定利大于弊。

    具体方略即如:应当在立法及司法领域,倡导并且推动对于民间收藏文物着力保护事宜,让它在国家文化产业总体布局中有其显赫的位置,让那些近四十年来,大量出土(含出水)后储存并游荡于华夏大地的无数民间文物藏品,自发且有组织地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采用各种有效方式,让其依法合理地流通起来,让它们充公展示其古典艺术的魅力,充分发挥其艺术美学的欣赏和借鉴作用,唤起人们对于祖先所遗留的艺术珍品的尊崇和敬仰感情,调动并且增进国民对于伟大祖国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信心,由此更加热爱中华传统文化,并且自觉地弘扬、传承和励志创新。事实上,一切创新均是对于旧事物的充分理解和尊重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它们。没有“无源之水”存续的可能性,所谓“推陈出新”,其实就这意思咯。 

    假使《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果真就被获准颁行实施,果真将现行法律中第五章规定内容给删除掉了,那么它势必会要于将来催生出台一部新的《民间收藏文物保护法》,即对于先前的二元立法思维作出因应性调适,咱们不妨拭目以待咯。倒不是因为它有别的什么尚方宝剑或者靠山,就因对于民间收藏文物开展立法保护它合乎国情、顺乎民意,这是不以某些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大势所趋。 

    简括之,保护民间文物就是保护国家财富,不能保护民间文物的法它就不是适时恰当的好法,它更不是人民所需要的法,它也不能代表国家民族的真实利益,国家、民族需要的是能够真正受人民拥护欢迎的文物保护法,那必将是兴国安邦、兴人类文明的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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