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议修改意见
作者:瞿上斋 中华博物院网
在文物保护法中设专章民间收藏,主要安排以下内容:
第一条: 文物保护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法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积极参与保护文物, 对作岀重大贡献者实行囯家奖励制度。民间收藏是国家收藏的重要补充,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公民合法收藏文物。
第二条: 国家允许和支持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民办博物馆收藏文物,允许其通过继承、拍卖、转让、交流、交换等合法形式持有文物,国家实行文物“谁持有谁保护”原则,对故意毁损、走私、非法出境和利用文物进行非法活动者进行追责制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允许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办博物馆合理利用和合法流通文物,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文物市场“依法诚信、合法经营、立案查处”等管理机制,规范和监督文物市场健康协调发展。民间收藏、民办博物馆、艺术馆与囯家博物馆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文物主管部门不得故意刁难、无据打假,地方政府应对民办博物馆实行定期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条: 国家实行民间收藏文物主动登录备案制度,免费提供文物认定服务,岀具合法有效的文物证明文件,承认其合法地位,支持文物所有者收藏、保管、研究、传承各类文物。
第四条: 国家建立文物专业鉴定机构,推行“严肃、谨慎、科学、客观”的文物鉴定方针,实行文物鉴定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谁鉴定谁负责的”鉴定原则,因鉴定失误或严重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国家文物管理、经营、博物馆等文物专业人员经合法程序可以从事文物专业鉴定,对民间疑似文物进行鉴定后应当岀具鉴定报告,对珍稀疑似文物应当进行科技客观鉴定, 并岀具科技鉴定报吿,鉴定机构应当以服务为主, 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博物馆与民间收藏联合举办文物展览, 并作岀年度安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不得向提供展品者收取费用。
第六条: 国家倡导文博信息,知识,资料,成果不断更新制度,及时更新教学、研究、理念、方法、手段、措施,剔除过时和错误的文博理论,探索利用科学仪器辅助研究手段,尽快跟上和超过国际文物研究的先进水平。
第七条: 国家实行行政部门问责制,对违反法律和制度的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 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严重警告,降级降职,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处分, 构成渎职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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