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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和新三板第一难:股份制改造该不该交税?【财税法务】

 兰州博弈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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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以燎原之势飙升到2343家,资本市场的活跃,撩起了众多企业主的'上市'梦。股份制改造是通往上市和新三板的第一关,而股改的税收问题也是实现梦想的第一道关卡。目前,针对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务界人士理解不尽相同,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一致,到底该不该征税的争论堪称世纪之辩。


股份制改造争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举例说明,5个自然人股东共同注资2000万成立有限公司,经过几年后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结余7000万,现进行股改后,注册资本增加2000万,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5000万。目前,对增加注册资本的2000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税目征收20%个人所得税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的5000万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方观点是,不应该征税。因为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科目转至资本公积科目,只是企业账务中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的转换,不影响股东权益变化。另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质是分到个人名下才征税,而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并未确权到股东名下,所以不应该征税。


  另一方观点是,应该征税。因为表面上是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科目转至资本公积科目,实质上是重新投资的过程,应视同利润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税务机关征税情况


  税务界对记入资本公积部分是否征税的争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网上答疑,答疑中有一句话'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个答疑表明了总局的态度,尽管这个答疑很快在总局的官网上删除,而且网上答复不能等同于规范性文件,但很多省的税务网站转载了该答复,并对转增资本公积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省份仍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对计入资本公积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了20%的个人所得税。

  

到底该不该交税


  我们从源头上分析,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增加是怎么产生的?是将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科目转至资本公积科目么?


  根据目前各种财务规定,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科目是不允许转至资本公积科目的,也就是说,本文前面所述不征税的观点依据是错误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科目是不能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转换的,那么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到底是怎么产生的呢?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方式为净资产出资,也就是按照净资产进行折股,设定股本后,剩余部分进入资本公积。由于净资产中包含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净资产折股时,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也随之进入折股行列,这时纳税义务发生,无论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将来记入入股本还是记入资本公积,都需要对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的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不了解财务规定的人眼中,进入资本公积的那部分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就变成了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移至资本公积的表面现象,错误理解为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变动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股东的股份制改造中转增至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何减轻税收负担


  既然要对资本公积部分征税,那怎么能减轻税收负担,让自己的税负达到最优呢?


  一方面,如果你在的省份不征税,那么恭喜你,你捡到了一个大大大便宜,可你在偷笑的同时,我再给你一个大大大的红包,呵呵,那就是你不要像本文举例的那个企业那样,同时增加股本2000万和资本公积5000万,因为即使对资本公积部分不征税,对转增股本2000万还是要交税的。你变动一下,分两步,首先不增加股本,将7000万全部计入资本公积,那么7000万都不征税,然后你用7000万中的2000万再去增加股本,根据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这2000万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步变两步,税款去无踪!


  另一方面,如果你的省份征税,是不是就没有好办法了呢?不是的,在征税的情况下,你也可以实现最优税负的,当然如果你能把企业迁入到不征税省份,那操作步骤请参照上述方式,如果不能迁移,我还可以告诉你两个方法,一个是争取税收优惠,目前有的省份就对股改采取了暂不征税,在股权转让时再征税的优惠政策;另一个就是即使征税,因为股份制改造是净资产再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你还可以申请5年内分期缴纳的优惠哦,而且是5年分期缴纳而不是均匀分期,所以前4年你怎么交,你懂的!


  交还是不交,你可以参与争论,可我奉劝你,利用现行政策,实现自身税负最优才是硬道理!


作者:秦萧 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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