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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冠名权”要守住底线

 刘坚韧 2016-01-21

  作者:何勇海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图书馆可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馆名,或命名图书馆的馆舍、其他设施。(12月11日《安徽商报》)

  这是我国首部公共图书馆法,有了这部法律,制约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一些问题,如公共图书馆数量少,公共图书馆选址远离人口密集区,公共图书馆设施陈旧缺乏管理等,有望逐步解决。特别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捐赠人有望获得冠名权,就给长期以来的“捐建图书馆能否冠名”之争制定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一些高校教学楼被冠上捐建者名称,如“清华真维斯楼”、“暨大富力楼”等,引发舆论哗然。与高校教学楼一样,在一些高校或地方,由社会力量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一旦以捐赠者的姓名或名称命名,往往会招致批评,认为会玷污图书馆的书香。虽然高校图书馆命名慢慢冲破这种禁忌,以捐建者命名的图书馆越来越多,但走上社会的这类图书馆却纯属凤毛麟角,让人遗憾。

  公共图书馆用捐建者冠名是小事,如何办好公共图书馆事业才是大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提出,“公共图书馆是教育、文化和信息的有生力量,是透过人们的心灵促进和平和精神幸福的基本力量”。然而目前我国平均43.72万人才拥有一所公共图书馆,我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0.55册,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荐的人均1.5-2.5册等国际标准相比,存在显著差距。

  若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冠名,则能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图书馆,就可减少公共图书馆事业对政府财政的依赖,也可以缓解公众需求和公共图书馆馆舍不够、馆藏量也少的矛盾,能更广更持续地保障公民沉浸于书海与墨香,进行终身学习,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在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的当下,更要鼓励社会力量营造喜“阅”氛围。

  图书馆捐赠人可获冠名权,也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当然,可获冠名权的公共图书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这就把各级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排除在外,不必担心它们也被商业化操作。

  社会力量捐建的公共图书馆虽有冠名权,也要守住基本底线。不能见钱眼开、来者不拒。像烟酒类企业可为公众捐建图书馆,以履行社会责任,却不宜直接用其企业名称冠名。否则就存在美化烟酒及烟酒企业形象之嫌,鼓励人们消费更多烟酒,尤其会吸引更多青少年抽烟喝酒,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冠名也要考究。据报道,有一乡村小学图书馆被冠名“中国移动”,有社区图书馆被冠名“××珠宝图书馆”,听起来别扭又可笑。 (何勇海)

[责任编辑: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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