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回复意见的函 我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行文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经商公安部后回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 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特此告知。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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