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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

 百战归来 2016-01-25


2015年12月30日,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后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 [2015) 122号),对“已取消、下放、调整及新增事项”10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2项、“拟取消、下放事项”3项再次予以明确。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取消注册安全工程执业资格认定”,一度在【安全微课堂】全国各省近30余个安全专业微信群引起热议,对于“注安是不是真的取消了”虽然大家观点各异,但更多的是担忧和疑虑。为了替安全朋友们提供一些参考,下面老茂就掰馍馍说馅儿,和大家一起聊聊”注安到底是不是真的取消了“!


'取消注安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由来!

先说说“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由来。

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就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其中涉及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在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而“取消注册安全工程执业资格认定”豁然在列,属于取消的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之一,该非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及《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


国务院这份文件也是上文所提的《安监总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后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 [2015) 122号)的重要依据之一。

到底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

既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典型事项之一,那到底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相对行政许可审批来讲的,它大多数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派生”出来,作为一项辅助性和替补性及相对监督性的工作来实施的。这其中,有些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些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法律规定中,'非行政许可审批'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


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2014年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让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淡出历史的舞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大大减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极大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什么又是'注安师执业资格认定'?

先请简单理解以下字句:

1.“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不是“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

2.“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不是'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3.“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取消XXXXX的执业资格认定”。


那什么又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呢?

早在2002年9月3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发[2002]87号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认定范围包括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1)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2)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或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的岗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1995年及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专业论文2篇,或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

(4)连续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满5年,累计满10年。

(5)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是一种临时性的过渡措施,也是考虑以往大量从业人员年龄大、学历低但实际经验丰富,如果一旦必须进行考试才能取得执业资格,势必造成大量实际从业人员无法从业的一种折中措施。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还有没有?

人社部2015年11月20日发布《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其中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时间安排,本已在安全界引起不小的骚动和焦虑,再加上安监总局关于“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的官文发出后,莫过于在安全人的伤口上撒盐,“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已取消”甚至“注册安全工程师已取消”的消息不胫而走、甚嚣尘上。


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首次被写进法律,这是多少安全人翘首以盼的消息,全国大约有17万注册安全工程师,刚发布一年,现在就要谈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那不是打全国人民的脸吗?所以,请大家别胡思乱想,取消注安是不可能的。


那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呢?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考试。之前的执业资格的获取形式包括认定、考试、其他等,认定只是其中之一,但认定取消并不意味着考试的取消。2016年暂未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列入计划,也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取消,也许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正在酝酿前所未有的改革,从《国务院安委会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中可见一斑,难道你不愿意相信2016年——真正属于安全人的春天到了吗!

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安全监管总局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大幅调整。为便于各地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及后续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

    (一)已取消、下放、调整及新增事项。

    1.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项目和其他高风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或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上地下开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以上露天开采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其他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3.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4.取消“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中央企业及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和“涉煤中央企业(总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5.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6.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7.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的项目调整为“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上地下开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以上露天开采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下放“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9.增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重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的一个环节,不属于单独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行政许可目录。

    (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

    1.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2.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三)拟取消、下放事项。

安全监管总局对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将进一步削减,拟取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拟下放“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不包括跨省级区域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以上取消下放计划已报国务院审改办,请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后续工作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措施,做好后续工作。

    (一)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组织审批活动,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承担所在地省(区、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承接部门;对已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要及时告知当地工商部门,并做好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互联共享。

    (二)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等方式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事宜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及时知晓,及时更新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三)各地区要对涉及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提请本地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相应条款,确保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中,要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检查作为重要内容,重点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事项,应当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已按照要求下放,已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五)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有序地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审批后职能转变工作,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手段。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职能转变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

【来源】健康安全环保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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