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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专稿】企业注意了:文化事业建设费也需要申报!

 刘刘4615 2016-01-26
2016-01-19 中国税务报


  日前,天津市某新闻中心收到一纸税务处理决定书,被要求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2.1万元,这才知道文化事业建设费也需要申报。

  

  前不久,天津市国税局督察内审处着手审查“1106广告服务业未登记并核定文化事业建设费”事项,经筛选后发现,天津市某新闻中心经营范围中含有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内容,但其并未登记文化事业建设费。该单位1993年7月20日开业,经营范围是新闻采编、制作和播出,播映电视节目,制作、发布广告等。其登记主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附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2013年1月21日在国税机关登记,票种登记信息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A版)。

  

  登录CTAIS查阅,调查人员发现该新闻中心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已填开88份机打普通发票,申报增值税近百万元。通过天津市国税局机打普通发票管理系统1.0核对这些发票,调查人员发现其中品名大多为广告费或广告发布费。经计算,相关销售额合计为70.13万元,应追缴文化事业建设费2.1万元。

  

  实地核查该新闻中心的实际经营情况,调查人员发现这是会计不熟悉业务所致。原来,该新闻中心的会计是新聘任人员,对新闻出版行业的税收业务还不熟悉,只知道申报税,并不晓得还需要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过类似疑点分析,天津市国税局督察内审处发现有162户次纳税人存在未核定未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追缴文化事业建设费522.99万元。

  

  针对这种情况,天津市国税局督察内审处处长苗永利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6月发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而按照现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4号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也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相关行业的纳税人应主动按照规定登记并如实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苗永利同时提醒,税务人员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应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准确了解纳税人何时形成第一笔广告业务,在纳税人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及时督促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形成常态化监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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