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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岂能用别人“走光”换朋友圈“风光”

 nizijun 2016-01-26
街谈巷议:岂能用别人“走光”换朋友圈“风光”

  近日,黑龙江牡丹江市一洗浴中心向警方报案,称一张在其女浴池内拍摄的照片在微信朋友圈热传。民警经调查,将拍照及传播的40多岁女子刘某抓获,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1月25日《生活报》)

  公共浴池能否带手机入内,目前尚无相关法规作出明确界定,这可说为“澡堂偷拍”留下了待补空白。不过,看罢报道,牡丹江那名涉案女子虽非故意滋事,而其偷拍动机则实在令人瞠目:路过女浴池时,看到微信群里有人在发有趣图片,觉得自己不能被比下去了,应该发点更刺激的,于是不假思索,拍下一张女浴池照片就发到了群里。

  用别人“走光”,换自己“风光”;而且,这所谓的“风光”,居然还只为在微信朋友圈里的赚点眼球、博些“点赞”。殊不知,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在浴池偷拍的照片数量多、传播广,拍摄者可能涉嫌传播色情淫秽信息;倘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等。如此得失一对比,幸好在上述事件中,经警方鉴定,属于发现较早,且未引起严重后果,否则刘某等人的结局就更为堪忧了。

  以澡堂偷拍的“香艳画面”,来换取微信群中的一鸣惊“圈”,有人称这跟公共浴池没有规定“禁带手机”大有干系。但对某些人来说,既然连起码的守法自律都罔顾,就算不在澡堂里犯错出事,恐怕也很容易在别的地方触法违禁。

  某些一鸣惊“圈”比澡堂偷拍更可忧。忧就忧在,现实语境下,有些人已把个人的玩乐爱好,完全置于“只有自我,休顾他人”的极度放纵之地。有道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那名“澡堂偷拍”并随之发到朋友圈的女子,其心里只有博个“胜人一筹”的虚荣面子,根本就没想着玩而有度,且必须依法行事。

  刘某晒微信晒进拘留所的事例提醒微信控们:玩乐有底线,莫松“法律弦”。

  司马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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