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5
中税网
近期,随着财税〔2015〕56号、财税〔2015〕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等有关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财税文件的公布,不少单位来电话咨询与之有关的问题。其中咨询最多主要有下列内容: ⒈ 如何区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 ⒉ 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⒊ 两类保险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不同。 ⒋ 两类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差异。 ⒌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账务处理。 本文主要围绕上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财税热点问题进行解析。
(一)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为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负担,由目前试点地区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共同负担购买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等规定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 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 保险公司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保单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二)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有条件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而建立的。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出台的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做好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收支、运营管理工作,或者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产品。 (三)区分两类保险的方法 通过上述定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之间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如果建立上述两类保险同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产品实现的,保单上是否注明了“税优识别码”,是区分属于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规定,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针对这一规定,部分单位咨询“是否可以将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计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一问题的提出,主要基于下列原因: 第一,税法规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二,是上述财税〔2015〕56号文中令人遐想的规定; 第三,工资薪金总额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的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基数。 那么,相关保险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一)关于工资薪金的相关规定 ⒈ 国务院第5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如下规范: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⒉ 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⒊ 国税函〔2009〕3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合理工资薪金”进一步明确为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⒋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问题解析 总结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工资薪金”具有如下特征: ⒈ 工资薪金应当由单位经过适当批准的工资薪金制度进行明确规范; ⒉ 工资薪金应当由单位支付给员工。 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并不同时具备上述特征,因此,不能作为“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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