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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问题与对策

 不咬人的蚊子 2016-01-27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05-06

张乐跃

 

编者按:小额诉讼程序为审理小额、简单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更快捷、更经济的诉讼程序。但是,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程序运作规范,致使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较低,其应有的优势和价值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亟须在制度上加以完善细化。

 

为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为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小额民事纠纷提供了程序保障。但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较为原则,实务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影响了小额诉讼程序功能的发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需要对其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偏低。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以来,在一些地方遭到“冷遇”,适用情况不理想。以笔者所在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为例,2014年民商事结案11568件,金额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9021件,而以小额诉讼程序结案的694件,仅占民商事案件的6%。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既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法院的因素。一方面,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不熟悉,担心一审终审败诉后无法通过二审程序获得救济;另一方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再审或信访途径寻求救济,在当前信访维稳工作要求以及法官绩效考核压力的影响下,审判人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持谨慎态度。

 

二是小额诉讼流程不规范。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间和裁判文书的简化作了规定,对于解释没有规定的,则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各地法院的实践中,有的要求小额诉讼案件只能根据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有的则对庭审、文书、举证与答辩等环节均作出了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规定。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缺少具体程序的简化,救济程序也没有考虑简易案件的特殊性,未能有效的发挥简易程序的功能,既不能满足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更无法实现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处理案件的目标。

 

三是不同审理程序混用。实践中一般依照案件类型划分案件审理的不同部门,同一法官同时承担审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三重任务。在三种审理程序的制度设计上,法律规定较为粗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了适用上的混乱。案件审理中,有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却按普通程序开庭,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却按简易程序开庭,造成“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而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本身就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问题,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过程中的程序混用现象也普遍存在。

 

四是小额诉讼案件缺乏统一管理。我国没有建立小额速裁庭,小额民事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往往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分送至各民事业务部门进行审理,对小额诉讼案件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造成了小额诉讼案件分流节点不清、程序转化不规范等问题。此外,《民诉法解释》明确了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后,小额诉讼案件总量将占据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很大一部分,数量巨大的小额诉讼案件也将带来诸多管理和考核上的困难。

 

五是小额诉讼程序与调解工作衔接困难。小额诉讼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审判人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会更加注重调解工作。但是小额诉讼被作为一种正式的诉讼程序,与调解工作是相分立的,调解可以以任意形式进行,而小额诉讼则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因此,对于无法调解结案的案件,审判人员往往会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根据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机械地将调解不成案件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重新审理的做法导致了调解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不足,影响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效率。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路径

 

一是确立专门的审理机构。民事案件繁简混杂,审判人员两头兼顾,不利于审判人员的专业分工,难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应当设置独立的速裁庭,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小额民事案件,使法官从“多面化”向“专门化”转型。实际上,在小额诉讼制度出台前,各地基层法院为应对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就已经纷纷设立了“速裁庭”等机构,专门审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民事案件。对此可以进行功能整合,将其设置成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简易案件审判庭,自立案环节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后,直接将适宜速裁的案件移交给速裁庭,组织法官专职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二是明确小额诉讼程序启动与转化方式。不同诉讼程序的划分,是国家对其司法资源的总体性安排,目的在于实现纠纷解决机制效能的最大化,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简单案件应当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不能合意排除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为了应对适用小额程序后才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设置程序转换机制是完全必要的,《民诉法解释》规定了因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原因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对此,一方面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起异议,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可以依职权将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其他程序。

 

三是规范小额诉讼审理流程。关于立案、排期与送达。立案庭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后,应当将案件直接分流至小额速裁庭。小额诉讼法庭应当将案件收取时间缩短,如每三个工作日定时到立案庭收取案件,收到案件后应当立即排期审理。考虑到给予被告充足的时间准备应诉答辩,应于立案后2周开庭审理。法庭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告知开庭日期、被告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告逾期不到庭的后果。小额诉讼案件受理后,法院可以采用一切简便的方式进行送达和传唤,如采取捎口信、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送达、手机短信、传真、邮寄等方式,只要接受送达与传唤的一方当事人实际上能接收到通知,即视为已经送达。

 

关于开庭审理。小额程序应当以一次开庭审理为原则,在送达庭审通知书中,应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当事人于开庭当日携带所有证据材料到场,以防止诉讼拖延。小额诉讼案件庭审过程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限制,庭审过程可灵活安排,争取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必要时,法院可以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后直接裁判,也可以依照职权由单独到场一方当事人辩论而直接作出裁判。

 

关于法律文书制作。《民诉法解释》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因此,可以考虑制作适用于小额速裁程序的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庭审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表格,使用时只需要在表格上填写上相应的内容,既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又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四是完善小额诉讼与调解程序的衔接。诉讼调解与小额程序都具有简易化、低成本的特点,诉讼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法官的主持下,直接就争议问题进行讨论,在争执与妥协之后达成协议,而小额诉讼则通过简易化、常识化的程序设计,使当事人能够以本人常识进行诉讼,同时加强法官的职权作用,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小额诉讼程序具有联结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作用。为有效解决诉调衔接不畅的问题,应当建立调解与审判的一体化机制,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调解前置,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官不另行组织庭审,也不必要进行程序的转换,而是可以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前提下直接进行判决。在这一过程中,不明确区分调解与审判的程序,而是将两者的程序合二为一,只是根据当事人是否能够达成合意而采取调解或判决等不同的结案方式。这种调审一体化的机制,最大限度地节省了程序资源,实现了诉讼与调解之间的无缝对接,也保障了案件处理的效率。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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