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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涉强奸罪获刑

 WAERTER 2016-01-27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7月8日讯(记者 邓炳秀)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却与其谈恋爱,而后发生性关系。日前,被告人小胡被永定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25岁的小胡与12岁的女孩小芳是恋人关系,小芳在一所农村中学读初一。由于一次偶然机会双方认识,随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2012年9月的一天,正是小芳年满12周岁的生日。在庆生当日晚上,小芳邀请一群朋友为其庆生。随后,小胡与小芳两人一同到该镇汽车站一家饭店旅馆开了一间房间休息。当晚,小胡在明知小芳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对小芳实施性侵犯。去年11月,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胡明知小芳不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邓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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