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上下班途中车祸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璞琳说法
2016-01-27 17:58
公务员上下班途中车祸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黄璞琳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过,《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并不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本文统称“公务员”)。那么,公务员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车祸受伤甚至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从而要求工伤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等)?
理由是:1《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4〕343号)第一条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评残和抚恤;其评残条件、伤残性质的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由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6同等事项同等处理 公务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残条件、伤残性质认定、因公牺牲的确认,民政部已明确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既然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尚未出台具体的公务员工伤认定标准,那么,在处理公务员因工负伤的医疗、工资等待遇事项时,同样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工伤或因公负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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