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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中医诊所:以前是许可制以后或只需备案

 安中医张成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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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首部中医药方面的专门法律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中医药法草案放宽了中医医师执业条件,经验丰富的可以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获得中医医师资格,中医诊所也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今天(21日)上午,国家卫计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报告时指出,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王国强提到,现行医师、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人才匮乏,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发扬面临不少困难。

  为此,中医界一直呼吁,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的中医药法。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总体思路是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其中,建立中医医师、诊所准入管理制度是草案的一大特点,为此,草案修改了现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中与中医药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也写入草案,明确将中医药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疾病防控中的作用,并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的药制剂纳入医保范围。

  王国强指出,草案扶持与规范并重,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安全,同时对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门作出规定。

  

  现状:确有专长人员无法获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向会议作说明时,对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现状做了介绍。

  他说,中医药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特色和优势发挥不够充分;现行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人才匮乏;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发展面临不少困难。 

 【中医药法草案有哪些“特殊”规定?】

  中医医师考核合格可免试

  草案对中医医师的执业、中医诊所的设立、中药制剂的管理等都开辟了“特殊通道”。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生必须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草案也明确中医医师需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但新增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分类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定,考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


  草案规定,考核合格者获中医医师资格,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内工作,但必须在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如果超出执业范围,由县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1年的职业活动,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将吊销执业证书。

  中医诊所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但草案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王国强介绍,这是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草案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并将这些信息在明显位置公示。

  尽管改为备案管理,但中医诊所如果超过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草案,由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3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被停止执业的诊所,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如果聘用将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社会办医享公立医院同等权利

  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

  草案提出,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传统中药制剂可不需批号

  按照现行规定,医疗机构配置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草案在此基础上新增规定: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的省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号。

  王国强表示,这么规定是为了鼓励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置中药制剂。草案还规定,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但草案也同时规定,如果上述中药制剂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置的中药制剂,按假药论处。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机构内炮制、使用,并对其质量负责,同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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