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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赃”如何不是“枉法”?

 超越梦想之上 2016-01-29

“贪赃”如何不是“枉法”?

张家界在线 2016-01-29 08:53

在2015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贪腐案中,六安市卫生局原副局长杨阳受贿案并不算典型,论级别,他不过是一个正处级干部;论受贿总额,也并不怎么惊人。唯一叫人惊叹的,是杨阳在受贿时的一些离奇认知和案发前后的行为,比如坚信只“贪赃”不“枉法”,构不成受贿犯罪

“贪赃枉法”本身就是一个词语,从来都是形影不离的,其意义为贪污受贿,违犯法纪。也就说明了只要是贪污受贿了都算是违法乱纪,而不少落马官员都有“贪赃不枉法”之说法,不知是学识不够,连成语基本意义都不懂,还是故意歪曲而解之,若是一般人说,尚且可解为不懂其意,于贪官来说,无疑是断章取义、咬文嚼字,卖弄关子,自找借口罢了。也有一些官员始终抱着侥幸心理:那么多人贪,我跟贪,不一定能查到我;就算是查到了,只要我不承认,他们也没办法,如此负隅顽抗,不过是法律面前的闹剧而已,无论再多的“贪赃”“不枉法”,事实都会变成“贪赃枉法”,妄图扭曲成语本意,试图蒙混过关的都属垂死挣扎,毫无意义。其实,一个“赃”字,就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凡赃必违法,否则,只以钱财作结便可,那还说什么“赃款”呢?凡贪污受贿或偷盗所得的财物皆为赃,贪污受贿是以国家财产或他人钱财非法占有,盗窃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存在侵害公私利益的违法性质,当事人行为本身的违法,决定了获取利益的非法。因此,无论怎样狡辩,都逃不出“枉法”的性质。于官员而言,手握权力,自不必去偷去抢,就会有许多人把钱送上门来,但即使是送的,也是包含了利益关系,而非纯粹友谊,送钱之人也无非是看上官员手上权力,利用官员在资源或利益配置时,给自己带来好处,在资源配置时上损公肥私,因而是以牺牲国家或人民利益为前提,因而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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