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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财产类纠纷裁判规则:大数据分析

 宫辉律师 2016-01-30

来源于公号:智仁律师 微信号zhirenlawyer。原题:婚姻案件财产类纠纷裁判规则大数据分析(杭州地区2014—2015)。

阅读提示离婚案件的数量一直以来都是各地法院审判案件的前三位。离婚纠纷,主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权等三大方面,在实践中,财产的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智仁家事团队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1日杭州地区婚姻类财产纠纷案件的共计286份裁判文书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总结出杭州地区离婚案件财产纠纷的基本状况、法院判决观点及法律适用依据,并形成本报告,为当事人及律师同行更好的解决诉讼问题提供借鉴和参考。

检索途径:中国裁判文书、浙江法院公开网、无讼案例、OpenLaw

检索范围: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公布的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桐庐县、富阳市、临安市、余杭区、建德市、淳安县、经济开发区。

案件类型:房产分割纠纷、股权分割纠纷、债务纠纷等

文书数量:286

第一部份 主要财产纠纷类型分析 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的类型归纳


一、房产分割

房屋作为大部分家庭的主要资产,但由于其价值大且出资情况复杂,往往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产生较大的争议。

(一)对于房产分割,我们得到的统计结果:

1、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提出房产分割诉求的基本状况


2、不同种类的房产分割情况


3、房产分割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概况



备注另在分析的案件中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分割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结合以上数据及案例的研究,我们分析相关的数据原因和人民法院的通行裁判规则及法律适用。

1、原告未在一审提出房产分割请求的理由分析。在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因大部分原告都是第一次起诉离婚,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具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以及被告同意离婚的情形,法院本着家庭和睦、稳定的原则,将驳回绝大多数的离婚诉求,败诉风险极高。故若在第一次离婚起诉中,原告一般不提出房产分割请求。而且房产分割因涉及的标的数额较大,大多数情况下超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20万元的限额,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不提出房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可以减少诉讼的成本。

2、对于房屋的分割,人民法院遵循以下的裁判规则: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商品房,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分割,由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同时兼顾无过错方和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在分配上予以利益的平衡。

(2)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则视为只对该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离婚时,按按份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双方离婚时,通常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6)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权有争议的,一般指未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等情形下,如上述数据调研中提到的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法院不会判决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拥有居住权或在离婚诉讼中不做处理。

(7)对于拆迁安置房和农居房的分割,因该部分房产的取得系以家庭户为单位的,分割往往会牵涉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故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会处理。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当事人宜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提起分家析产之诉,确认自己的财产份额。

二、彩礼纠纷(现金支付)

该类型的案件主要是婚约财产纠纷,俗称“彩礼纠纷”对于该种类型的纠纷案件,我们得出的统计结果如下:

   (一)件判决和撤诉率分析

根据智仁婚姻家事团队搜索到的37份裁判文书统计,共有12份系撤诉裁定书,占比32.43%,其中共有7份裁定系主动撤诉,5份裁定系自动撤诉。共有25份系判决书,占比67.57%。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不论是主动撤诉还是自动撤诉,原告撤诉的占比是比较高的,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的情况比较常见。


(二)产生纠纷的原因

鉴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理由主要是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根据习俗向女方支付了一定数额和一定形式的彩礼。后因双方感情不和,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37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基本上以双方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居多。在该种情形下,有已举办婚礼但却未正式登记结婚,有未举办婚礼亦未正式登记结婚,但根据习俗已向女方支付一定彩礼的。

根据统计,其中已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共有11份判决,占比44%,未举办婚礼亦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共有13份判决占比52%,已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年后办理离婚手续的共1份判决,占比4%。

法院的主流意见认为,彩礼是按照习俗或者以缔结婚约关系为目的而给付对方财物,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类:(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男女双方不论何种原因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缔结婚约的目的已无法达成,在彩礼范围内法院一般均会支持原告的主张,但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决返还的数额。


(三)抗辩理由

根据37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女方作为被告一般的抗辩理由有:

1.不承认男方给付的款项属于彩礼,认为是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

2.因举办婚礼,女方购置嫁妆,酒席花费等已将彩礼使用,或者应当

  扣除;

3.因双方共同生活,男方支付的款项属于日常生活开销,且已经使用;

4.男方给付的金银首饰不属于彩礼,属于赠与;且女方也给男方购买

  相应首饰,应当扣除;

5.导致分手的原因在于原告(包括男方性格不好,有暴力倾向,性生活不和谐。

针对以上抗辩,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般认为,如果男方是基于结婚的目的,给付了女方比较大额的财产,或者购置新房、车辆、金银首饰的,一般会认定为彩礼。至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相互赠送小礼物,日常开销则一般不认为是彩礼。针对已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的案件,法院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男女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过。

(四)彩礼的形式

根据37份裁判文书的统计,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不仅仅局限于现金的形式,还包括房产、车辆等现金物化的形式:

1.直接以现金形式在订婚或举办婚礼当天将彩礼支付给女方;

2.在婚礼前或者婚礼后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彩礼支付给女方;

3.男方基于结婚的目的,出资为女方购置车辆,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

4.男方基于结婚的目的,出资购置房产并装修新房,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名下;

5.为了结婚,男方为女方购置金银首饰;

6.其他

(五)二审改判率

通过对37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共有6份判决系终审判决,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智仁律师认为,根据上诉案件的案件情况分析来看,因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一审法官对于返还的彩礼金额均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为结婚的目的双方各自投入的成本经综合考虑后,基本上都会酌情作出调整,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审法院一般不会改判。

三、股权分割

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通常的情况是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且参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经营,而配偶另一方未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亦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根据我们的搜集到的裁判文书,夫妻双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持股情况大概如下:




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下:

(一)对于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股东的,有三种处理方式:

1.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的,不因离婚影响共同经营的,保持企业的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2.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的,双方婚后无法共同经营的,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持小部分股权,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给对方适当补偿,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转,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

3.对公司账目不齐全,经营状况不佳的,夫妻双方及其他股东均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公司解散并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二)对于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的,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作如下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四、债务分割

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分割,通常的情况是对外所欠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若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夫妻一方个人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协议的或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分担的,就共同债务超过一方应承担的份额的,配偶一方则会向另一方追偿。

(一)在离婚纠纷中,我们得到的统计结果大致如下: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2、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有以下情形的,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1)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即为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并且没有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

(2)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即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4)夫妻一方在外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不合理的债务,比如用于赌博、吸毒等,并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

第二部分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特别分析

一、导致诉讼纠纷的原因归纳

根据搜集的案件,我们发现导致离婚财产纠纷的原因主要来

自协议离婚,占据75%的比例。协议离婚中,往往是一方违背了离婚协议。典型的情况有三类:第一类是协议约定一方获得房产,但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证,导致房产无法完成过户,引发诉讼。第二类是约定一方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后拒绝支付导致诉讼。第三类是离婚协议约定不明或一方隐匿财产,未将所有的财产都列入协议,之后引发诉讼。

除了协议离婚外,因调解离婚导致的诉讼占20%。几乎所有的诉讼原因都是离婚协议中未完全列明财产。因此,律师提醒,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查明双方的财产,对家庭财产做到知悉。此外,我们在搜集的案例中发现一种特殊情形,双方因拆迁等政策原因假离婚,之后发生财产纠纷。对于该类案件,法院认为离婚是存在法律效力的,认可双方的离婚事实。

    最后一种是诉讼离婚之后发生的纠纷,仅占5%。此类案件并不多见,因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一般都会查明双方的财产。此类案件的诉由是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的审判观点是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予支持。在我们所搜集的案例中,尚未发现有法院支持原告的案例。

 

二、原告诉讼理由归纳


诉讼理由:

1.违背《离婚协议》约定。主要违背的类型:(1)房屋分割,一方未按照约定协助一方办理房产过户。(2)赔偿金,一方约定给予另一方赔偿金,但未支付。(3)违约金,约定若一方违反约定,则给付另一方违约金。(4)债务承担,一方承担夫妻债务后向另一方偿付一半。

2.遗漏夫妻财产。在协议离婚中,双方对各自资产信息的不对称,部分财产未列入分割清单中,导致分割不公,而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

3.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类情况既可能发生在协议离婚中,也可能发生在诉讼离婚中。对于此类情形,法院要求原告方承当举证责任,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4.假离婚。双方为了拆迁等原因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未对相关财产作出明确分割,之后双方感情破裂变成真离婚。未分配到财产的一方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抗辩理由分析


抗辩理由:

1.已经履行协议。

2.原告违约在先。

3.未答辩。

4.无能力支付。

根据我们搜集的案例,法院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部分,全部予以支持,对于协议中未约定部分,全部未予支持。当然,由于我们搜集的数据有限,只能说明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一种倾向性意见。

1.请求另一方偿还夫妻间债务,提供夫妻协议书,法院支持。

2.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权,法院支持。

3.要求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法院支持。

4.要求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补偿金及违约金,法院支持。

5.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未约定的财产,法院不支持。

第三部分   婚姻类财产纠纷二审改判率二审法院的裁判情况分析


在搜集的中院二审案例中,高达96%的案件中院都以维持原判结案,只有4%的案件法院作出了改判。在改判的案例中,我们发现全部是因为原审法院对事实部分认定不清而改判,同时上诉人也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举证。由此,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二审改判的几率非常低。

   

    结语:以上是我们对杭州地区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的基本状况和裁判规则的大致分析,仅供参考。

【姚祎颖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诉讼:票据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公司等民商法律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
非诉讼: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为宗旨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新形势下的用工管理指导;熟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手续的流程,能够提供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一条龙服务;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尽职调查服务。
执业格言
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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