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办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咨询,“我和公司追讨工资的谈话内容,我用手机全部录下来了,是否当证据使用吗?”相信很多人心里都有这个疑问,私自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法官会认可吗?看看此文,相信你会有所收获。 私采录音早期并未得到法律认可,但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重新进行了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浅显的说,录音证据被排除使用的情况是:当录音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的方法,具体包括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 此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这一类的录音证据则是有证明力的。
一是真实性,即录音无疑点。当事人提交的录音未被剪接、编辑或者伪造,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二是合法性,即录音取得要合法。录音时要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没有受到限制,均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三是确定性,即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若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由对方当事人申请作相关的司法鉴定。 【全国首例采纳录音证据的案件】
1、录音设备:录音器材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2、录音时间地点: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3、提前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1、方式选择: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2、细节至上:谈话过程中注意交代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谈话时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而且要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以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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