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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思考

 初心阅读室 2016-02-01


  当前,2015年度企业年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回看年报工作,以笔者所在的云南省昆明市为例,虽然2013、2014年度的年报公示率达到89.95%、86.57%,高于商事制度改革前的年检率,但在年报公示过程和社会效果方面还有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首轮年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前瞻性不足
  一些基层工商干部对年检改年报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重要性理解不深刻,没有真正认识到年检改年报是政府部门市场监管方式前所未有的重大转变,以老经验对待新问题。一些基层工商机关把年报工作安排在3~4月推进,难以在短时间高质量地完成工作。年报工作缺乏前瞻性,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受理企业联络员备案时,没有主动提醒企业应当预留联络员的授权时间,致使部分企业联络员因授权时间过短而授权失效,最终导致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报。
  (二)宣传不到位
  在首轮年报工作中,各地基层工商机关开展了大量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但一些地方的宣传方式陈旧、宣传效果不佳,不少企业对年检改年报缺乏深入了解和认识,不积极参与年报。年检改年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是市场监管方式前所未有的重大转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不能仅停留在领导强调、报刊网络宣传、内部学习了解、群众上门办事告知等层面,必须采取有别于常规的宣传手段,确保法律规定、执法方式、利弊得失等关键问题,尽快为全社会知晓、企业支持、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推广应用。
  (三)业务熟练程度有待提高
  在实践中,一线工作人员对指导和帮助企业完成年报的能力有待提高,流程操作不熟、工作热情不高,出现了企业联络员备案后长时间等待审核等情况。在等待审核的企业中,有的企业不知道通过网络报送后还应报送纸质备案材料,有的企业则由于登记人员流程操作出现问题延长等待时间。同时,一些企业联络员对年报信息的填报方法不熟悉,不得不多次往返工商部门勉强完成两年的年报公示。
  (四)对“失踪”企业清理不及时
  市场主体数量巨大,但其中有不少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名存实亡。对此,多数基层监管机关用“失踪”标注,以示区别“常态”。对这批为数不少的“失踪”企业,应在年报和信用信息公示前的准备阶段妥善处理。在首轮年报公示中,部分基层监管机关将此类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以降低应年报公示基数,提高公示比例。
  (五)系统功能有待完善
  现阶段,公众关注度较高企业的被投诉情况、企业生存能力(企业资产总额、负责总额)、经营能力(营业收入)、社会贡献(纳税总额)、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等信息,或是短少功能模块,或是作为“选择不公示”事项。类似数据缺失,不仅容易滋生企业违法违规的侥幸心理,还会影响社会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利用率和年度报告的可信度。

二、对提升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质量的思考
  (一)有针对性地开展年报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宣传
  在今年的年报工作中,基层监管应当创新宣传手段,不仅要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传统宣传工具,还要发挥互联网、微信等现代传播工具的巨大作用,同时开展好户外广告、车身广告、门头广告、街头海报等有形宣传。在宣传中,应当紧紧抓住诚信建设中操作性较强的法规进行宣传,重点讲解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两个规章制度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年报制度,把规定内容、操作方法、违规受戒等内容说清讲透,确保市场主体耳熟能详、熟练操作、自觉应用。
  (二)进一步加强信用约束
  准确掌握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的具体事由,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应用要求,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渠道,尽快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诚信行为,将不按时年度报送、不公示或不按要求公示企业信息、报送或公示信息虚假、不履行经济活动和金融借贷合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列入企业征信记录,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公示。各部门要带头落实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坚决做到禁止失信主体参与各类建设招标项目,特别是政府采购项目。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要通过培训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利用自身监管服务职责引导和帮助企业遵守落实企业年报和信用信息公示等一系列诚信建设要求。对违法、违规、失信企业,一定要依法处理行为、及时录入信息,有针对性地对备案信息录入、经营异常信息录入移出、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开展专项督查行动。
  (四)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笔者建议,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增加“被投诉信息”功能,公示企业资产、营业收入、纳税总额、负债总额等有利于社会资本流向、保护企业融资(投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工商局 吴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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