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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4个主要的审理思路(2016)|法客帝国

 宫辉律师 2016-02-04

[原题]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思路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 作者|武文翟光

  •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阅读提示: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作为一类重要的涉外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体现着我国的司法主权,关乎国家司法形象。近年来,但随着我国企业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拓展,此类案件有增多趋势。因该类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申请人经常不到庭,同时相关规定分散,=并且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旦裁定出现错误,将无法弥补。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针对上述情况,对此类案件进行调研,通过梳理之前生效的裁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统一的审理思路,确保此类案件审理不出现差错。

  • 首先,注意审查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在立案时提交的被申请人的主体材料往往是签订合同时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院应当通过企业名索网或高院身份查询系统审查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如果已经注销,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 其次,注意审查本院是否有管辖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据此,法院应当审查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是否在本院辖区,如不在本院辖区,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再次,审查申请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应当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且没有申请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 最后,审查涉案仲裁裁决是否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签署国仲裁机构作出。如果非签署国仲裁机构作出,依照互惠原则办理。如系签署国仲裁机构作出,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的规定审查,不具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二两项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如果认定具有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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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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