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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的新规“登记结婚离婚需进行指纹认证”

 zhangshiwei619 2016-02-05

来源|律脉  转载请注明来源

作者|陈雷律师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已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该《工作规范》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离婚时“当事人需按指纹”进行了规范,然而该《工作规范》发布后,在互联网上引发了大量媒体的报道,其中个别媒体将办理“登记结婚离婚时需按指纹”误读为“结婚离婚登记需指纹认证”。

正当该误读在互联网上引发广泛热议之时,2月2日民政部对此及时进行了回应,民政部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从未有关于“指纹认证”的表述,规范提出的加按指纹,并非是在机器设备上采集、比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而是为了保存有效证据,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查阅《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我从该《工作规范》中统计出,共有七条规定涉及到“当事人需按指纹”,这七条规定分布于“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五章撤销婚姻”、“第六章离婚登记”、“第七章补领婚姻登记证”。下面我就带您盘点一下,这七条规定的按指纹,都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按?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当事人在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处签名,由声明人按指纹。

2、在颁发结婚证时,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3、申请撤销婚姻时,当事人在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中,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处签名,并按指纹。

4、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当事人在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处签名,由声明人按指纹。

5、在颁发离婚证时,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6、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时,当事人在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处签名,由声明人按指纹。

7、在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当事人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上述七条规定改变了以往在办理婚姻登记中,仅要求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的规定,即不再是签名或者按手印的模式,而是签名加按手印的模式。签名加按手印,留存了当事人的笔迹,也留存了当事人的指纹,使婚姻登记档案保管的价值更加长久,也为当事人查询婚姻登记状态提供了原始凭证。


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需要按指纹的七条规定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一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四十九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三)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四)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十七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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