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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决斗:棍子和流星锤必杀史

 汉青的马甲 201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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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按:好吧,大过年的,今天来点儿轻松的……


文章中提及的《萨克森明镜》(Sachsenspiegel),是一部萨克森惯例法汇编,成书于1220年左右,原为拉丁文(萨克森的骑士兼行政官艾克·冯·莱普哥于1220-33年左右将其翻译为中古低地德语,而原始的拉丁文版现已佚失)。其中最精美的版本,当属四份带插画的手稿,它们全部作于1295至1371年间。这些手稿之中,存于萨克森州立和大学图书馆的德累斯顿手稿最具艺术价值。在它92页的篇幅中,拥有924幅插画,总共描绘了约4000个人,其插图数量在四份插图手稿中是最多的。手稿各页分为独立的插画栏和文字栏,两栏中使用装饰性首字母呼应关联,从而彼此阐明,相互印证。




呃,不过,今天的文章并不是介绍中古长剑的格斗技巧,而是缩小了范围,针对那时候夫妻婚内吵架的……终极解决之道。



译/danzig

校对/南方马步

原文/www.fscclub.com/history/mduel-e.shtml



1540年代,描绘奥格斯堡1409年的“司法决斗”现场


现在我们想到司法审判,多半会想到上法院,然后有法官、原告跟被告坐着,律师上前之类的画面。你可能很难想像,在中世纪时期,透过决斗来判决的司法决斗(Trial by combat)竟然是一种当时合法的审判方式。



《萨克森明镜》中的德累斯顿手稿中对“司法决斗”的描绘:两名贵族战士的一次公正决斗必须“平分阳光”,也就是在正午的阳光之下决斗,这样阳光对双方来说都是垂直照射的,任何一方都不会占光照的便宜。


这种审判方式其实是日耳曼律法中的审判方式,通常用于无目击证人的状况,或是让没有共识的两方决斗,打赢的就赢得审判。司法决斗流行于中世纪,大约在16世纪才消失。这种特殊的审判法不像“神明审判”在许多文化中都流行,而是日耳曼民族特有的。




这种审判法在日耳曼部落中流行,但在盎格鲁萨克逊法、罗马法甚至更古老的律法中都没有记载。因此,这种审判方法只被法兰克王国继承了下来,后来被神圣罗马帝国继承,发展出许多分支,对于打斗的方式及工具都有不同规定。


其中相当特殊的一种司法决斗又称为婚姻决斗(Marital duels),是夫妻双方对婚姻有争论时的判决方式。



这种决斗的形式会随地区而有所不同,不过大致上的形式如下:


双方会穿着有兜帽的紧身服饰,男性有3根木棍,并且会被放在一个3英尺(91公分)深的洞里,一只手被绑在腰上。女性则有3颗石头,每颗重1~5磅(0.45~2.2公斤),并且用布绑成小包状,连到她的衣服上。


男性只能待在坑中,女性则可以自由移动。若男性的手或手臂碰到坑的边缘,裁判就会把一根木棍收走,但女性如果趁机在男性将手碰到坑边时用石头打他,会被没收一颗石头。


虽然在我们眼中,这样的打斗感觉很荒谬滑稽,但当时这却是正式的审判。若男性赢了,女性会被活活烧死;若女性赢了,男性也会被处决。


这些图片是15世纪时Hans Talhoffer所绘,他画出好几种这样决斗可能的结局,并在创作中让男女获胜几率相等。然而实际上,男性抓住女性的石头,然后使劲把她拖入坑中,或是把她的袖子扯掉都是很容易的。



丈夫必须在坑中手持木棍,而妻子要利用裹在布里的石块“流星锤”决斗


这幅画中,妻子已经用裹有石头的布缠住了丈夫的右臂


然而坑中的丈夫借力使力,反而将妻子撂倒在地


局面陷入僵持阶段:妻子压住了丈夫的木棍,丈夫用肘部压住了“流星锤”


打破僵局:妻子揪住丈夫的脑袋回旋,试图从后面夺取胜利


谁知,丈夫反制,将妻子甩入坑中


一阵挣脱之后,妻子出坑并抓住了丈夫的头部护具,开始击打。同时,丈夫利用木棍别住了妻子的膝盖内侧,试图将其拽倒


在坑里实在吃亏:丈夫被妻子勒住了脖子


丈夫也急了呀:二人身上都见血了……但到底谁获胜了呢


实际上,Paulus Kal在《Fechtbuch》( 这里有此书的扫描件:wiktenauer.com/wiki/Paulus_Kal_Fechtbuch_(Cgm_1507))也描绘过类似的两口子决斗场面:


妻子用石头“流星锤”抡向她的丈夫,后者则用木棍作为防护武器挡在头部


但一个没留神……流星锤还是在丈夫的脑袋上开了血花


丈夫棍子也不要了……缠住我胳膊我也不能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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