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铜币”是清政府继“光绪元宝”之后在全国推行的第二种铜元。1900年光绪元宝问世以后,铜元为商界和百姓所认可,旋即行用全国。但是由于私铸、减重、流通受阻等诸多原因,铜元的信用度开始下降。为了挽救铜元在流通中的颓象,加强中央对铸币权的控制,清政府对此进行整顿。光绪二十九年(1903),天津设立户部造币总厂,1905年竣工后就开始铸造“乙巳”年“大清铜币”,并由此取代光绪元宝。另一方面,清政府颁行《整顿圜法章程》。“章程”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铜币成色用九五紫铜、五厘白铅”“分量定准:当二十者,重库平四钱,当十者重库平二钱,当五者重库平一钱,当二者重库平四分。由户部颁发祖模,均与总厂所铸相同,惟于正面加铸省名一字,以便查考”“铸币乃国家特有之权,今各省官局既不准添设分厂,更无转准商办之理”①。一系列措施对新铸“大清铜币”的成色,重量,祖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从而统一了铜元的格式、成色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