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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少女捡到金条为何能归自己所有

 健康智慧情感 2016-02-09
@新华视点:【德国姑娘湖底捡金条 无人领归己】一少女去年夏天在德国巴伐利亚州国王湖里游泳,在距水面大约两米的湖底意外捡到一根金条。小姑娘拾“金”不昧,把它交给警察。6个月后,警方宣布,由于没有找到金条的失主也没有人认领金条,因而金条归这名少女所有。据最新金价,这块金条市值超2万美元。
不知道德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但至少从这个报道中看到了其中的内容,也就是,个人捡到东西交给警察,如果6个月还没人认领,这个东西就归捡拾者所有。如果我的理解没错,那就是说,这位少女游个泳,就获得了相当于人民币十二三万元的财富,如果这笔钱在中国,足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因为它可以成为全民创业的一部分。可是,假如有人在中国捡到类似的物品,除非把它昧下来,不然,交给警察后,即使十年没人认领,也不会归个人所有。
这是为什么呢?因根据中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另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那就是说,在中国,无论你捡到多么贵重的东西,不管能否找到失主,捡拾者都没有拥有的权力。实际上这个法律规定,对于捡拾者是很不公平的。虽然这个东西不是捡拾者自己的,但他的发现或捡拾才使这一物品具有价值意义。即使不能归捡拾者所有,也应该给予一定的金额的奖励或按物品价值的百分比给予捡拾者作为酬谢,因为他的发现和捡拾,也是一种劳动,劳动就应该付给报酬。
而且物权法中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的规定总让人不放心,这个所谓的国家是国家的什么机构,是当地的财政局,还是国库?而这些无人认领的物品真能上交到国家的手里吗?这种担心不是毫无根据,因为一些公职人员连国家和人民的财富都敢据为己有,这个没人认领的物品,还不变着法子往自兜里揣?因此,如果我们的物权法也如德国法律一样,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捡拾者所有,或许更有利于拾金不昧道德行为的普及。因为人们得到了公平对待,就会以公平的心态来报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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