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9月14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提取人凭有关提取要件可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 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的《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为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缓解租房职工经济负担,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商品住房租金水平、租房面积、租房人群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内同行业的相关做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制定出台了《哈尔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切实在提取条件、提取标准、提取手续等多方面进行了优化,降低租房提取公积金门槛。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房提取的对象现分为两类:一是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二是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缴纳租金票据金额,且每年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金额。 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限额为: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14400元、县(市)9600元。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他人代为提取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票据;租住商品住房的,还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指定房产部门出具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租房提取公积金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请登录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查询。 目前,租房提取相关工作已就绪,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于2015年9月14日正式实施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届时,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人可到中心所属各办事处领取无房产证明查询申请,提取人持无房产证明查询申请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房产部门出具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后,持有关提取要件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 与原有租房提取条件相比,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要求由满6个月缩短至满3个月。过去,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要出具经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和租房发票等,现在仅需出示无房产证明、身份证等,不再需要提交租金发票、完税证明,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更加简化便捷。租房提取条件的放宽,将有助于提高对中低收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有所居”问题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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