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
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等有关方面,掌握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县(市、区)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易地交流任职。
第五条 县(市、区)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市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县级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县(市、区)纪委书记初步意向性人选,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后形成提名人选。
(二)市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听取意见,形成工作方案。
(三)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提名人选属于提拔任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平职交流的视情进行适当了解考察。民主推荐结果由考察组分别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汇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共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分别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第六条 县(市、区)纪委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并听取县(市、区)委意见。市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县级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县(市、区)纪委副书记初步意向性人选,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后形成提名人选,并听取县(市、区)委意见。
(二)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县(市、区)委配合。提名人选属于提拔任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民主推荐结果由考察组分别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汇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共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分别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第七条
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程序。根据考察情况,市纪委研究提出任免建议,并向市委报送请示,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换届时的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8日起施行。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派驻纪检组组长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五条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的提名和考察以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市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派驻纪检组组长初步意向性人选,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后形成提名人选。
(二)市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听取意见,形成工作方案。
(三)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提名人选属于提拔任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平职交流的视情进行适当了解考察。民主推荐结果由考察组分别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汇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共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分别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第六条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的任免程序。根据考察情况,市纪委研究提出任免建议,并向市委报送请示,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纪委派出纪工委书记、副县处长级的派驻机构纪检组副组长的提名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8日起施行。
市属国资企业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市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资企业)纪委书记提名和考察工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资企业纪委书记人选应当具备党章规定的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市属国资企业纪委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市属国资企业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五条 市属国资企业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市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企业纪检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市属国资企业纪委书记初步意向性人选,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后形成提名人选。
(二)市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听取意见,形成工作方案。
(三)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提名人选属于提拔任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平职交流的视情进行适当了解考察。民主推荐结果由考察组分别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汇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共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分别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第六条
市属国资企业纪委书记的任免程序。根据考察情况,市纪委研究提出任免建议,并向市委报送请示,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属国资企业纪委换届时,纪委书记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嘉广集团、嘉报集团纪委书记的提名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8日起施行。
市属高校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市属高校纪委书记提名和考察工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高校纪委书记人选应当具备党章规定的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市属高校纪委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市属高校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五条
市属高校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在听取市委教育工委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人选。市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校纪检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市属高校纪委书记初步意向性人选,与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沟通后形成提名人选。
(二)市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听取意见,形成工作方案。
(三)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提名人选属于提拔任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平职交流的视情进行适当了解。民主推荐结果由考察组分别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汇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共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分别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教育工委汇报考察情况。
第六条
市属高校纪委书记的任免程序。根据考察情况,市纪委研究提出任免建议,并向市委报送请示,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属高校纪委换届时,纪委书记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