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 (一)工作内容 受理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为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二)服务对象 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400号) (四)办理流程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指导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并录入信息系统管理。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网站、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向见习基地推荐高校毕业生,指导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由见习基地按规定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3.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季受理、核实见习基地提出的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见习补贴资金支付给见习基地,录入信息系统,同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见习期满后,指导见习基地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书》;见习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 (五)工作时限 按规定执行。 (六)绩效评估 服务及时,政策落实到位;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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