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认定 (一)工作内容 受理、认定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二)服务对象 申请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400号) (四)办理流程 1.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指导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见习基地需求情况表》,核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就业见习培训计划等材料。 2.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认定合格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与见习基地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通过网站、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对未认定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理由。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3.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见习基地不履行协议,或3年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五)工作时限 按规定执行。 (六)绩效评估 认定准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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