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就业登记 (一)工作内容 登记已实现就业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 (二)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4号) (四)办理流程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并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对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人备案,并将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情况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栏目中。 2.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新招用人员30日内、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备案)手续,审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招用人员相应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指导用人单位填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用人备案)登记表》;督促用人单位在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3.督促指导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填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个人就业登记表》。 (五)工作时限 实时办理。 (六)绩效评估 督促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及时登记,录入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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