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识别就是依据人体的各种特征来对人进行的同一认定。我国在秦朝时已经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通过姓名来调查是否有前科。由于姓名极易谎报和隐瞒,所以历朝开始通过在对罪犯身上添加某种标记来进行鉴别。我国古代的墨刑实际上也具有人身识别的功能,唐朝也有对军士黥面以防逃亡的做法。五代之后晋首创刺配法,即对流配犯人附加黥面的做法。宋朝沿袭刺配法,且广为使用。当时有些流配犯人采用“艾炙”或“药取”的方法消除身上可供识别身份的标记,但执法官员已经知道用竹子打击身上炙过的地方以查清原来刺的字或图形。可见,当时的执法人员和罪犯都已认识到刺字对人身识别的价值。宋朝以后,历代执法者均沿用刺配法。在国外,在罪犯肉体上留下印记以供识别的方法也被广泛采用。《汉穆拉比法典》、《摩奴法典》、俄国沙皇于1691年颁布的谕令、英国1752年的法令和法国1810年《刑法典》,都有关于烙印的规定。 不过,无论是刺字还是烙印,它们都是外部力量强加于人体的标记,并不能完全体现个体的差异性,尤其是它对初犯的识别没有任何意义。为此,人们始终没有放弃寻找其他人身识别途径。体貌特征很快成为了执法者的选择。《封诊式贼死》中的现场勘查报告就有关于尸体的身长、肤色、发长、疤痕等体貌特征的描述。唐宋以后,执法者除了在尸体检验中记录尸体的体貌特征外,在查缉罪犯时也开始利用体貌特征,通过发布“海捕文书”,四处“张挂榜文”,写明逃犯的姓名、年龄、籍贯和体貌特征外,并且往往还配有逃犯的画像,即“画影图形”。 系统的人身识别方法始于累犯与惯犯的鉴别。1720年,法国巴黎警察局按罪犯姓名的字母顺序为其建立了卡片档案,每张卡片上均记录了一个罪犯的姓名、外貌特征、犯罪前科及其他个人情况。但是,以姓名和外貌描述为主的卡片记录存在诸多弊端:一是罪犯经常更名换姓,卡片利用率不高;二是卡片上的外貌特征描述既不准确又不规范,实用价值较低。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记识外貌的能力便成了识别罪犯身份的主要手段。为此,每隔一段时间,英法的执法当局让各地警官到监狱观察囚犯的外貌和走路姿态,既查看其中有无认识的罪犯又记住囚犯的外貌特征以便日后识别。人的外貌记识能力毕竟有限,想记住成千上万的罪犯外貌谈何容易。于是,人们便试图用一些科学手段来弥补人类记忆能力的不足。1840年,刚刚问世不久的照相方法被巴黎警察局应用于罪犯档案之中,但这时的照相方法也存在诸多缺陷,除了质量低劣之外,它还附属于人名卡片,存在着卡片档案固有的缺陷。 1879年,法国巴黎警察局的阿尔方斯贝蒂隆参照比利时天文学家和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创立的定律明了人体测量法,根据人体11个骨骼的长度来对罪犯进行人身识别,改进了过去的外貌发描述方法,规定了统一的描述部位并制定了统一的描述语言,设计了一种编码制度,从而不必根据姓名进行检索。人体测量法带来的巨大成功为其赢得了“19世纪警务中最伟大的发明”的美誉。然而,同一时期指纹鉴定方法研究的深入发展,使得人体测量法很快就被各国摒弃。尽管如此,人体测量法毕竟是侦查方法领域的一次重大革命,它揭开了探究科学侦查方法的序幕,而且它所确立的一些人身登记方法和测量方法仍然被现代情报工作和人身外貌识别所沿用。 对人体指纹的运用可以溯源至中国西周,那时就将手指纹印称做“质剂”。但是,最早向社会倡议用指纹鉴别罪犯身份的是美国显微学家托马斯泰勒。此后,英国的威廉赫谢尔及亨利.福尔茨等人先后阐述了利用指纹来进行人身识别的可能性。不过,要使指纹在侦查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创立一套对指纹进行登记和分类编目的方法。英国的弗朗西斯高尔顿和爱德华.亨利、阿根廷的胡安沃塞蒂希、德国的罗希尔等人对此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们先后发明的各具特色的指纹分类法为世界各国执法机构提供了建立指纹档案的科学根据。直到今天,许多国家仍然把指纹鉴别法作为最主要的人身识别方法。 在人身识别的领域内,笔迹鉴定方法也颇有影响。中国的笔迹鉴定实践可以追溯到三国时期,但是科学系统的笔迹鉴定方法却产生于西方。早在1609年,法国人弗兰科尼迪麦尔就在论文中介绍了笔迹鉴定的方法和原理。笔迹鉴定方法自它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它是否科学的争论,并形成了笔相学派、书法家鉴定派、特征描述派和书法测量派等一些流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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