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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打击虚假诉讼,并非入罪即可

 JWMHY 2016-02-15

观点打击虚假诉讼,并非入罪即可

打击虚假诉讼要建立虚假诉讼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更要建立信用制裁机制,提高公民诚信意识。

打击虚假诉讼的有力武器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正案中就打击虚假诉讼作出了新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正式实施的前一天,“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将此类犯罪正式命名为“虚假诉讼罪”。

关于这条规定,中国法院网发文称,虚假诉讼有了刑律伺候, “喜大普奔”。该条款也被媒体称为打击虚假诉讼的“有力武器”。

记者在多家基层检察院采访中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司法实务中, 对虚假诉讼的查办多以“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罪名认定,多少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的意味。虚假诉讼罪的出台,既严密了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法网,又发挥了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作用。

“虚假诉讼入刑,势必形成有效威慑,打消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减少法官的工作负担,法官可以将精力与时间投入到那些存在真实纠纷的疑难复杂案件中,提高司法质量。”北京的一名基层法官评价道。

截至发稿时,虚假诉讼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出台。哪些属于捏造的事实?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有多大?虚假诉讼罪的追诉程序何时启动?尚处于摸索中。

扬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孙荣杰和储昱,结合多年工作实践提出,捏造的事实还要包括“隐瞒真相”。孙荣杰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不作为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波认为,就该罪的刑事程序方面需要细化、明确。“追诉程序何时启动,是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还是民事诉讼终结后。”柳波说,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均可成立犯罪,似乎启动时间可以“视情况而定”。

然而,虚假诉讼入罪并不是万能的。正如南京工业大学教授衣加奇所言,虚假诉讼罪和虚假诉讼是两个概念。“虚假诉讼罪只是解决了罪的问题,实践中,尚有大部分的虚假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罪,这些行为该如何认定如何查处?”

形成查办虚假诉讼的合力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要形成查办虚假诉讼的合力。

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对待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民事诉讼的这种性质为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不大可能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因此,打击虚假诉讼关键应建立虚假诉讼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各地也对这一机制进行了探索。

2010年8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文件,要求该省各级法院重点关注被告为已经资不抵债或者不具有偿付能力的企业法人等11类案件,着重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2010年12月,广东省检察院出台指导意见,要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民间借贷案件等六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2011年8月,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检、法两院联合出台工作机制,一旦发现案件有虚假诉讼嫌疑,检法两院将立即启动调查机制。2013年6月,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出台文件,规定审理离婚案件等十三类案件,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遇到原告与被告存在特殊关系等九种情形,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案件中,暗中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等五种情形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和防范。同时提出,虚假诉讼线索集中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可以在查处犯罪上,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同时既可以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又可以对存在虚假诉讼的法院裁判、调解书建议法院再审,或者提请上级院抗诉。

事实上,再狡猾的狐狸也会露出尾巴。虚假诉讼还是有规律可循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说,“比如,案前缴纳诉讼费,一般由原告来支付诉讼费,但是在有的案件中被告却主动把诉讼费交了;再比如,举证质证环节,一方对另一方的举证没有任何异议,或是虽有异议但质证意见不具颠覆性;还有在辩论环节,双方基本没有争论点,根本形成不了聚焦;甚至还有一些诉求本身就不合理,像请求法院确认某类行为有效、确认某个合同有效……”

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任远说,从司法实践来看,虚假诉讼之所以频发,各方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案外第三人很多时候并不知道法院在审理和自己的权益有关的案子,法院也不可能查明案件涉及的所有情况,这就导致一些人钻了虚假诉讼的空子。“所以,司法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虚假诉讼不只是法律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从2013年修改民诉法专门增加关于虚假诉讼的条款,到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 》“虚假诉讼罪”的出台,全国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

2013年6月,江苏省公检法司联合发文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同年8月,江苏检察机关启动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之后,山东、黑龙江、四川、浙江等地也相继开展了打击虚假诉讼的专项行动。虚假诉讼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然而,为逃避债务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虚构事实兴讼不止。根据官方数字,2014年,全国法院清查虚假诉讼案件3397件,立案查处307人。

刘俊海认为,虚假诉讼与社会诚信的缺失有很大关系。他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信用危机,守信遭损、失信得利的不正常现象普遍存在。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就开始利用法律,希望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本不该属于他的利益。

如何在源头上避免虚假诉讼?刘俊海认为,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除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外,还应该建立有效的信用制裁机制,将其纳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老赖”黑名单中去,将“老赖”享受的待遇都普适于虚假诉讼行为人,以提高其违法成本。

记者在江苏政务网上查到,2015年3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已出台《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尤其提到,“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同时提到,要建立健全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加大虚假诉讼预防和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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