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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必知点(二)

 昵称9EK0W 2016-02-15

1.要约与要约邀请

案例:

某酒店向三家电视机厂发出函件,称“急需彩电500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电视机厂都先后回复告知有货,而A电视机厂还发了500台彩电。在彩电送达之前,酒店决定购买B电视机厂的电视。A电视机厂认为,酒店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律师解释:

本案中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它实际上是以函电告知货物的价格及发出货物的行为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A电视厂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对于酒店而言,任何要约都无权强迫他人必须作出承诺。一旦拒绝承诺,则表明合同没有成立,自然不能使酒店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法律条文: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撤回要约

案例:

某食品公司为中秋节备货,向某农产品公司发了挂号信函,称要进两千公斤莲子和桂花。后经公司研究讨论,觉得市场不好,于是起了一封撤回订购的函件。农产品公司收到第一封函件时,组织生产会议,正要开始备货,又收到了撤回订购函件。觉得撤回无效,双方起了争议,诉至法院。

律师解释:

食品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是与要约同时到达农产品公司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到达,是指同一日,而且也没有因此而给受要约人造成不必要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农产品公司还没开始生产,所以这个要约是可以撤回的。

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17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交货?承诺?

案例:

某罐头厂在收到某农场发的价目表后,立即回复邮件同意收购杨梅8000/吨,一共3.5吨,并在一周内运送至罐头厂。农场在收到邮件后,立即装车发货。然而三天后,杨梅市场降价至5000/吨,罐头厂要求按市场价销售。农场拒绝变更价格,罐头厂不肯收货,导致杨梅变质。农场起诉罐头厂,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解释:

农场发出了要约邀请,罐头厂对要约邀请发生兴趣,并明确了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合同的必要条款,构成要约。农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是作出了承诺,即合同成立。因此,农场要求罐头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律条文:

《合同法》

21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2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4.承诺生效时间

案例:

某房产公司向某电器公司发出欲购600台空调的电传,询问是否有货和价格。电器公司回复有货并报价后,房产公司再次发电传,称有意购买但价格偏高,要求降价。没有收到电器公司的回复后,房产公司再发电传,称按原价购买600台,要求留货,并派专车前往拉货。但电器公司已经将空调出售给其他公司,房产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

律师解释:

两方合同关系没有成立。第一,电器公司的要约,房产公司并没有承诺,而是提出了反要约,因此,合同没有成立。第二,对于反要约,电器公司也没有承诺,合同仍然没有成立。第三,房产公司最后的电传,是新的要约,不算是承诺,而电器公司没有承诺,所以,合同也没有成立。

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5.迟到的承诺

案例:

某公司向某家具厂发出要约,称定购一批皮沙发,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家具厂收到要约后,随即发出承诺,但因为快递员的疏忽,造成了公司收到承诺的时间已经超时,公司不予理会,也没有通知家具厂。然而家具厂已经按照要约的要求,将沙发送至公司。公司以家具厂的承诺已经迟到为由,拒收这批皮沙发。双方发生纠纷。

律师解释:

公司发出的要约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家具厂作出的答复也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迟到不是家具厂的原因,公司应当履行通知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承诺有效。家具厂与公司的买卖皮沙发的合同成立并生效。

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热按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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