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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灌云:政府融资平台欠债700万元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galton_g 2016-02-15

江苏大伊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大伊山公司)是连云港灌云县大伊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独资组建的投资平台。但在2015年11月9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这家国有企业却赫然在列,是什么原因让这家政府融资平台变成”老赖企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大伊山公司的具体情形为“其他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的是徐州中院2015年发布的00637号执行裁定书。案件当事人孙先生告诉记者,2010年,孙先生夫妇在灌云县新落成的大伊山风景区附近购买、租赁了部分房产用于经营。2012年,灌云县政府对这部分房产以大伊山公司的名义进行回购,孙先生和原开发商的债务关系通过协议的方式,转换成和大伊山公司的债务关系,总计约700万元。“我是买了15套,后来整体建房的我又全部返租过来。我做一个古玩字画市场。后来政府又把开发商的项目全部收回了,政府收回了,我的项目也没法做了,收购当中呢,政府就把我这块的债务承担过来了。”

在2012年5月17号的一份灌云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显示,大伊山石佛寺服务用房工程是由大伊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与江苏华晨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由大伊山投资公司整体回购上述房屋及其经营权。

同时,在孙先生提供的大伊山公司和孙先生夫妇签订的协议书上,大伊山公司同意并接受开发商刘某和孙先生夫妇的债务708万元,保证在2013年9月14号前偿还。但直到2014年10月,除了大伊山公司陆续以借款方式支付给孙先生120万元外,剩余588万元一直没有偿还。孙先生夫妇随即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有时候急了就说我们有钱,但是现在不能给你。领导人不发话我给不了,他们互相推,政府企业,不是个人企业。14年底的时候我看他们老是不给,就起诉到徐州市中院,15年3月19号判决大伊山公司败诉。”

徐州中院一审判决大伊山公司败诉,要求其支付给孙先生夫妇欠款588万元,并承担5.8万元案件受理费。大伊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5年9月28号,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大伊山公司十日内支付欠款,但直到目前,剩余款项仍未支付。

1月26号,记者来到位于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政府大楼8楼的大伊山公司办公地点,采访到了江苏大伊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付媛,付媛同时担任灌云县大伊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对于大伊山公司和孙先生的债务纠纷,付媛表示自己并不清楚细节。“我觉得这个还是要等再审看看怎么回事吧,因为我也没参与到这个案子里。(那这个事情谁比较清楚呢?我向采访他一下。)别的领导清楚,清楚的人都去南京了。领导今天已经去省高院去了。'

付媛还表示,大伊山公司对于徐州中院和省高院两次审理的结果并不认可,已经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所以也没有依照法律判决进行执行。“(就是说这个判决结果我们不认可是不是?)对。因为我们暂时不认可所以……(所以我们现在也没有执行?)对,没有执行。我们不认可,如果执行了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正因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江苏大伊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最高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终审后申请再审是否就不需要执行判决了呢?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田茂通认为,执行判决和申请再审并不冲突,大伊山公司应按照判决,偿还孙先生夫妇的欠款。

“按照法律说是这样的,你申诉和申请再审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已经申请再审的,一般法院执行那块会考虑,钱可能暂时不会给对方,即使拿到也不会给对方。”(来源: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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