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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四:亏损及亏损弥补(二)

 若木12 2016-02-15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四:亏损及亏损弥补(二)

齐洪涛

匆匆地,2015年已逃走;匆匆地,1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是对纳税人全部纳税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风险点多,为了能够顺利地完成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本人梳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的政策形成系列文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亏损及亏损弥补

三、境外营业机构亏损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简析:

税法规定了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国内税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允许境外亏损弥补境内盈利,由于对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则很容易引发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虚增境外亏损的动机,从而对国内税基造成侵蚀。虽然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企业发生在境外同一个国家内的亏盈还是允许相互弥补的。这也体现了我国在处理跨国所得税事务时所坚持的“来源地优先”的原则,即发生在一国的亏损,应该用发生在该国的盈利进行弥补。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但对境内亏损既可以用境外盈利弥补,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境内、境外盈利弥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准予在以后5年内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简析:

   1、境外亏损及弥补

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境外分支机构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首先需区分为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两类,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两类所得采取了不同的计税办法.即直接抵免所得税法与间接抵免所得税法。

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如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实现的所得、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由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通常大于零,因此,境外亏损通常就是指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

企业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指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投资企业不能抵免,因此,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可能出现亏损。

例1、中国居民A企业2015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

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

(2)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2、、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问题

境外某国盈利既能弥补该国以前年度的亏损,又能弥补境内当年亏损,但境内亏损能否用以后年度的境外盈利弥补?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见下表)的表内关系来看,境内亏损不能用以后年度的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只能用境内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        目

金     额

……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14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16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17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18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19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20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21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22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4行“减:境外所得”后将会计利润还原成了境内利润,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我国的税收政策及税收与会计的差异进行有效的纳税调整,计算出第19行的当期境内的应纳税所得,而后的第22行就是用境内所得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由此可以看出境内亏损不能用以后年度的境外盈利弥补,只能用境内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的亏损也都是境内的亏损。

3、境外所得弥补亏损的顺序

境外某国盈利既能弥补该国以前年度的亏损,又能弥补境内亏损,那么有没有先后顺序呢?《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见下表)给出了答案。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行次

国家
 (地区)

境外税前所得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抵减境内亏损

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

2

3

4

5(3-4)

6

7(5-6)

8

9(7×8)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由《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可知,某国(地区)境外分支机构如果既有以前年度的境外亏损需弥补,又有境内亏损需弥补时,境外该国所得应当先弥补该国以前年度亏损,再弥补境内亏损。《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的数额。

例2: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在A、B两国分别设立分支机构。2014年度,甲公司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亏损160万元。2015年,甲公司弥补亏损前的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550万元,从A国分支机构分回350万元的税后利润(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从B国分支机构分回160万元的税后利润(B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甲公司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如下:

计算A国应纳所得税:

A国所得换算税前所得=350÷(1-30%)=500(万元);

A国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500(万元);

A国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500-500=0;

A国所得应纳所得税额=0。 

计算B国应纳所得税:

B国所得换算税前所得=160÷(1-20%)=200(万元);

B国所得弥补B国以前年度亏损=160(万元);

弥补境内亏损前B国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00-160=40(万元);

B国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40(万元);

B国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200-160-40=0;

A国所得应纳所得税额=0。

计算甲公司应纳所得税:

甲公司2015年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甲公司境内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550-500-40=10(万元)。

例3:承例2,甲公司2015年弥补亏损前的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550万元,从A国分支机构分回350万元的税后利润(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从B国分支机构分回400万元的税后利润(B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计算甲公司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解:A国所得换算税前所得=350÷(1-30%)=500(万元);

B国所得换算税前所得=400÷(1-20%)=500(万元)。

下面讨论优先用哪个国家的盈利弥补境内亏损甲公司交的税款少。

(1)当境内亏损550万元先用A国所得弥补,剩余部分用B国所得弥补,甲公司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A国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500(万元);

A国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00-500=0(万元);

A国所得不需纳所得税。

B国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500(万元);

B国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550-500=50(万元);

B国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500-50=450(万元);

B国所得的所得税抵免限额=(0+450×25%)×450÷(0+450)

                       =112.5(万元);

B国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款=500×20%=100(万元);

本年可抵免的B国所得税款=100(万元)。

甲公司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0+0+500×25%-100=25(万元)。

(2当境内亏损550万元先用B国所得弥补,剩余部分用A国所得弥补,甲公司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B国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500(万元);

B国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00-500=0(万元);

B国所得不需纳所得税。

A国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500(万元);

A国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550-500=50(万元);

A国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500-50=450(万元);

A国所得的所得税抵免限额=(0+450×25%)×450÷(0+450)

                       =112.5(万元);

A国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款=500×30%=150(万元);

本年可抵免的A国所得税款=112.5(万元)。

甲公司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0+500×25%+0-112.5=12.5(万元)。

综合(1)、(2)两个方案可知,如果境内亏损,境外有两个以上国家盈利,且境内亏损小于境外各国盈利之和时,在用境外各国盈利弥补境内亏损时先后顺序不同则相应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可能会不同。如果优先用来源国所得税率较高国家的所得来弥补境内亏损,最终多交税;如果优先用来源国所得税率较低国家的所得来弥补境内亏损,最终少交税。

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既然税法规定企业可自由选择弥补顺序,那么从税收筹划的角度,企业应优先用所得税率较低国家的所得来弥补境内亏损,以达到企业净利润最大化。

4、境外营业机构亏损弥补存在的问题

亏损弥补的限制抑制了企业境外投资动力。现行的境外亏损弥补限制条款: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我国现行的境外亏损弥补限制条款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国内税基,防止企业虚增境外亏损,但增加了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也破坏了法人所得税制的统一性。

这种限制会导致对境外投资企业在某一纳税期间内全球所得的过高估算,不利于“走出去”企业全球统一核算,导致纳税人因盈利和亏损发生地点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这种因政策规定境内、境外不对等造成的税收环境不公平,将会对境外投资行为产生抑制作用。建议取消限制性条款,对境外机构产生的亏损允许企业在全球计算冲抵,这样处理既不削减国内税基,也不需要对境内所得弥补境外亏损人为设限。

齐洪涛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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