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五:亏损及亏损弥补(三) 齐洪涛 匆匆地,2015年已逃走;匆匆地,1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是对纳税人全部纳税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风险点多,为了能够顺利地完成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本人梳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的政策形成系列文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亏损及亏损弥补 四、筹办期间的亏损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简析: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由于会计和税法所遵循的原则、目标不同,在处理某些具体事项时会计(以会计准则为例)和税法会出现差异,开办费就是其中之一。开办费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主要是确认损益和税前扣除的时间的差异。为了便于叙述现举例加以说明。 表一: 金额单位:万元
注:除开办费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1、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表二: 金额单位:万元
2、税务处理 为了减少纳税调整工作,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和会计处理趋于一致,企业的开办费可以不分期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经营收入,产生亏损,纳税人对企业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存在不少争议。如果开办期间达一年以上,计算为亏损年度,意味着亏损弥补期(5年)势必减少,不利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延长了纳税人亏损弥补期限。其实国税函〔2010〕79号和国税函[2009]98号对开办费的处理是一致的。 甲企业历年的所得税处理如表三: 表三: 金额单位:万元
根据表三可知,税法确定的亏损年度是甲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即2010年。若筹建期间作为亏损年度,2008年的亏损则有230万元得不到弥补。 这是本人2010年10月写的一篇文章,由于筹办期间的亏损问题没有新的政策变化,故又将此文原封不动地搬了出来。 齐洪涛 2016年1月24日 分享财税智慧、评析财税热点、研究财税问题、推广实战经验。接受各种规模的税收税收培训。 喜欢此文记得点赞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