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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58条规定的三类诉讼代理

 荷香月暖 2016-02-15

    新民诉法中,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进行了调整,其中变化之一便是对普通公民代理进行了限制。不久前,一名试图以普通公民身份代理诉讼的代理人被法院指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后其又提出要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却因为无法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最终被合议庭责令退出法庭。

  今年1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之初,法官依法询问双方代理人情况,娄某的代理人李某回答称,其是作为无业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法官当即指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三种人员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据此,无业公民代理无法律依据。

  一看出问题了,李某又提出,自己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最后才无奈地拿出了自己的律师执业资格证,要求以律师身份担任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但法庭认为,李某并不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不能参加该次庭审,并当庭责令李某退出法庭。

  对此,主审法官介绍说,首先,根据新民事诉讼法,李某并不是上诉人娄某的近亲属,也没有被娄某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因此李某自称以公民的身份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指的是符合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而本案中的李某没有相关执业证,也不具备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

  最后,李某无奈下出示了其律师执业资格证,虽然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但是李某无法当庭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委托手续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也不能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

  据了解,新民诉法对公民代理制度进行严格限制,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这一方面是因为此前公民代理制度曾遭滥用,催生了不少违法代理现象,实践中很多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的人员,冒充律师参与庭审,收取当事人费用,甚至干扰司法审判,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与此同时,随着诉讼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需要更高的专业能力和技巧,与律师相比,普通公民显然在法律经验上还有欠缺,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诉讼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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