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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的五声音阶

 渴慕shen 2016-02-16

第三章  中国的五声音阶

 

第一节  五声音阶的渊源

 

按照前述的研究精神,我们就开始从头着手,先寻找我国音阶的渊源。

我国起源的音乐是使用五声音阶。

我国五声音阶的推演法,最先的记载是出自战国时代的管仲所著的“管子”一书中。但是早在管子以前我们就先有了五声音阶的音乐,因为音乐产生的次序是:先有音乐而后才有音乐理论的研究与记载,因为学理是跟在既定的事实之后,这点是我们可以确定的。

因此,并非在管子记载的五声相求之前,我们没有音乐。我们的祖先是先有了五声音乐,然后才有五声相求的理论。以上的这个着眼点,是我们以后许多推演,研究的方法之一。

古希腊的毕塔格拉斯(Pythagoras 纪元前第五——六世纪人)依物理学、数学推演出的泛音原理,也获得了五度相生的理论,这个泛音五度相生的关系,成为西洋音乐的音阶、调,甚至于和声的理论骨干。

他是以弦为实验:发现一根弦之振动,除本身之振动外,其三分之二亦形成共振;这共振所得的泛音,即是我们所称谓的完全五度关系。

 

 

当然一根弦之振动,不只3 2之比五度泛音,也先有2 1形成的完全八度关系,及4  3形成的完全四度关系……。但在此这3 2的关系,却是音乐的发展上,形成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它是藉32之比:由dosol,再sol32之比生re……以此类推而得:

do sol re la mi si #fa #do……。

以同样的原理推延而得下五度:

do fa bsi bmi bla bre bsol bdo……。

西洋的音阶、调,乃至于和声都是由这样的泛音原理建立而成。

因此,毕氏的发现在西洋音乐理论中,是个重要的里程碑。

他的这个发现,无独有偶,是发生在世界的另外一方的古老中国,由我们的祖先所发现的同样的原理。我们称呼它为“三分损益法”。

三分损益法是记载在战国时代的古籍“管子”一书中,“管子”这本书是出自管仲之手,三分损益法记载在其中的“地员篇”。就时间来推论,管仲是战国人,应为纪元前第四世纪的时候。

但三分损益法虽是管仲的记载,但却并不表示是管仲的发现,至于是谁的创见,现在已不可考。因此,就此推论我们的三分损益法,至少是在纪元前第四世纪,或者是更早在纪元前第五世纪也未可知。

这样看来毕氏的理论与我们的三分损益法,在时间上不相上下。

而且我们也可确定,在那个时候,中西文明尚未交流,因此不可能是从对方学取而来,而是两者各自从物理学中的发现。

“三分损益法”是什么呢?是五声相求的方法,是与古希腊毕氏的3 2振动泛音的相同理论,而求出五声的方法。

在“管子”的“地员篇”中:“凡将起五音,凡音,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三分而益之一,为百有八,为徵。不无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生商。有三分而复于其所,以是生羽。有三分去其乘,适足以是成角。”

现在我们再依先人所留下的记载在这些方法中,回顾一次,以求领略其中的精髓。

首先我们先从“宫”这个音谈起:

“以是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黄钟是定律的基准音,是首先决定这个音的频率,以此振动的频率为标准音去推演其它的各音。

小素:据张尔田在“清史稿乐志二”书中的解释是:白练,为熟丝所制成,以此丝弦发声。

“以是黄钟小素之首”,应当推断:黄钟所发的标准音是以熟丝所制的弦来发出的。

但此项解释是有待继续考证的,因我国古代所订的标准音可以确定的是:的确是以黄钟为准。的确是以铸钟定音而非以丝弦代替。(因铜的燃点低易溶易铸,故黄钟是以铜铸之。有一故事佐证:是因铜铸出以钟粗糙多孔,故“孟子”中记载杀牛以其血“釁钟”是指用牛血将钟之孔隙封密,以求得完美的声音。)这铸黄钟为基准音之事,各朝极为看重。我国各朝的确都在定律之前,先考据“黄钟”的频率,以求定出人以为吉祥的基准音。

而在此,却以“小素”来替代黄钟,定出基准音,确实有别于以后历朝黄钟之记载。但,在此处我们不妨以此视为是出于实际的需要,而制成的替代法,因黄钟铸出后不易增也不易减,即很难降低或升高其频率以调整其音高,因此连带的在三分的“损”或“益”上所求出的各音就不同了。因此,使用丝弦的替代倒是一项智慧的抉择。

不过在此,我们不必太追究以上的问题,因我们的着眼点是在于考据定音的原理,而非考据以什么物体来定音,故不再来追究这方面问题。我们的着眼点是:我们的先人依物理学的振动原理,以三分损益法求出的五声相生的方法。至于是钟、是弦,甚至是管或别样的物体均不是讨论的重点。

现在我们要继续看:“宫”(相当于西洋的do)这个音是如何生成的:

“先主以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

一而三之四,其中的“一”,是指先取一个任意的长度单位,然后再将其三之自乘四次:

1×3×3×3×3=81

合九九,也即是九九相乘得到81的积。

以上阐述了五声的开头的第一音“宫”的由来。“宫”这个音是主音,是其它的四个音,赖于逐次生成的音。其生成的方法即是与前述古希腊的Pythagoras定律相同内容的三分损益法。

现在,我们来看“徵”(相当于西洋的sol)音的得法:

“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为徵。”

三分是将81个单位的弦,分为三等分:

81÷3=27

然后“益”之以一,“益”是加上去,即是加上81的三分之一:

81+27=108

108的长度单位的弦,所得的声音即为“徵”音。

弦越长,声音越低,因此我们该了解这个“徵”是低于“宫”音四度的“徵”。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先祖循三分损益法,求得“商”(相当于西洋的re)音的方法:

“商”是由“徵”的三分“损”其一而得,“损”是减去,是减去其中的三分之一,也即在此所谓的:“不无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生商。”

108÷3=36

108-36=72

72的长度单位的弦,振动所发出来的音就是“商”音。

接下来,是由“商”生“羽”(相当于西洋的la):“有三分而复于其所。”乃是仍然依三分“益”求出的,其法正如由“宫”求“徵”一样。

72÷3=24

72+24=96

96单位之弦,振动的频率即得“羽”音。

现在,已经得到四个音了,再求出“角”(相当于西洋的mi)来,五声的各音就都齐全了。

求“角”的方法:“是再三分去其乘。”是由“羽”的弦长“损”其三分之一:

96÷3=32

96-32=64

64单位长度的弦,发声即得“角”音。

至此,我们就发现,我们先人的三分损益法,与希腊的毕氏定律的32之比所得之泛音原理全无二致,无论在方法上与所得的结果上,均完全相同,现在我们把它整理一下:

 

我们的宫、商、角、徵、羽五声相当于西洋的doremisolla。以西洋的谱表列出,则为:

 

 

 

这个以“宫”(do)为开头,产生出来的各音若以高低次序排列起来,则为:

 

 

 

这样依高低排列出来的音列却使“徵”(sol)成为第一音,以“宫”出发却产生出以“徵”为第一音的关系,成了尔后中国音阶的一大特色。这是极具启示性的,请容以后再谈。

我们的三分损益法,五声相求,并非只有上列一种推演法;在“史记”中律书之律数记载:“九九八十一以为宫,三分去一,五十四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为角。”

此法仍以九乘九得八十一个长度单位的弦,定此弦的振动所发之音为“宫”。

9×9=81

而“徵”音是由“宫”的三分“损”一而得。此音与管子地员篇所述不同,因此所得的“徵”音是高于“宫”音的五度音:

81÷3=27

81-27=54……徵

而“商”音是有“徵”音的三分益得出:

54÷3=18

5418=72……商

然后再依三分损其一,而得到为数四十八的“羽”音:

72÷3=24

72-24=48……羽

最后仍以三分益一,得六十四长度单位的音“角”:

48÷3=16……角

48+16=64

这样推算的方法,其损益的次序,正与管子地员篇的方法相反,而得出的音列,排列的次序是以“宫”为第一音:

 

 

 

 

音列的第一音为“宫”:

 

 

根据以上“管子”与“史记”律书的记载,我国的五声音阶,按其高低排列出两个不同的调式:依我们的观念,其一为“徵”调式:

 

 

另一为“宫”调式:

 

 

 

 

第二节   研判黄帝命伶伦制十二律

 

我国的律制,尚有比管子地员篇更早的记述:这是记载在“吕氏春秋”卷五的“古乐篇”中:

“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于嶰谿之谷,以生空窍厚钧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吹曰舍少,次制十二筒,以之阮隃之下,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

这以上的记载,吕不韦把律制一直推溯到黄帝时代。原文之意是:

伶伦奉黄帝之命制定乐律,就在大夏的西方,阮隃南方的一个叫嶰谿的山谷中,取得中空均匀的竹子,在两个竹节之间取得三寸九分之长度,以此长度吹奏所得之音为黄钟所发的基准音,此音即是“宫”音。然后一边吹试,一边截短竹子的长度,而制出十二个长短不同的竹筒,以制定了十二律。

对于这样的记载,我们非常惊讶;因这记载是说我国早在黄帝时即有了十二个自然半音的乐律,若这是事实,那我国音乐理论发展,在年代的推断上至少要比西方的音乐早了二千年,这在事实上是无此可能的。

黄帝的时代,推算起来大约在西元前二千五百年至三千年,(这是推算的年代,连史学家们的算法都大有出入。)我国历史上比较确定的年代,是在东周以后,也就是春秋战国以后,是在纪元前770年到256年。(春秋时代是起于西元前722年到481年。战国时代是在西元前403年到211年。)

我们确切的知道,希腊的文化并不比我们晚,而希腊的毕塔格拉斯(Pythagoras)的年代是在西元前五百年左右,相当于我国的春秋战国时代,而管仲又是战国时代的人。因此若中国的十二律制是起自黄帝,那就真的比希腊的发现早了至少二千年。这个记载真是不可能的,我们很难承认它是事实。

但,怎么会有这样的记述呢?难道吕不韦是凭空捏造?若真是如此,那“吕氏春秋”的真实性就大打折扣了!

关于此项,我们可有几个推论:

其一:国人常喜欢把一些有价值的、精粹的事物或是理论,归附给一些为人所敬仰的先人,或是有名望有学识的人,藉以更巩固这些事物、理论的地位,以求更为人所信服,为人所接受。

就拿祖传秘方这事为例子来说,就是如此;是利用国人心目中,以为祖先的流传才具有更高的效益,更具权威性的观念而形成的,以致这方子即使是今人的发明,也得追溯给先人,打上祖传的旗号,以求获得众人的信服。

例如:“神农本草经”是中医药物的基本经典,记述了各种入药的动、植物。说到这些药物的药性,皆是先祖神农氏,尝百草而发现的。其实,神农氏是谁?这位早在黄帝之先的神医是谁?依我们理性的判断,发现能用于药物的各种动、植物,是由许多人的经验的积累,是由多位的不知名者逐渐的发现,是经历了许多的时日,所得的结果,决非一个人的创举。但编纂此书者,却把三卷药书,冠上神农的名号,以求获得更多人的信服与肯定。

说到黄帝轩辕氏其人,若不是因人们的尊崇,而将许多事物归附给他,那他真是“非人之人”,他是大政治家,大军事家,大科学家,大音乐家,大医学家……。因他统一天下;发明阵法、发明指南车,令伶伦定律,而有十二律,是音乐之始,咨于歧伯而作内经,是中国医药之始;命仓颉造字,始制六书。而他本人又是在位百年,做帝王就做了一百年!那他活了几岁?这若不是出于人的尊崇,而有了这样的记载,那我们真的难以科学的精神去接受其是事实。

吕不韦是秦代人氏,他写“吕氏春秋”是根据什么资料认定是黄帝令伶伦制律,已不可考!况且在时间上的推断,自黄帝到秦相隔了约有二千年(秦为西元前221年~206年,若黄帝时以西元前2500年算就已有二千多年了),以这样长久的时间,及书籍、讯息又那么不发达的情形下,吕氏如何考据其真实性?但迄今他这样的记载,已是我们最原始的资料了。

还有,耐人寻味的是“伶伦”这个名字的真实性,他是一个真实的人吗?难道他的命名,就这么的富于“音乐性”?——为唱歌的伶人,建立了音乐的伦纲——制定了音乐律吕,成为了音乐的遵循不移的法则。这个名字可是人杜撰的吗?这一切都使人抱持怀疑的态度。

我国的先祖中有巢氏、伏羲氏、神农氏……。他们都有重要的创为,但这些人是一个“个人”吗?或是一个“群体”?我们推断的结果,他们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是一群人,或一个部落的称谓,而且这些人之被称为有巢氏、伏羲氏、神农氏……皆是后人因其首先的建屋、养畜、耕种,而给予的命名。

伶伦这个名字如何?它很值得我们怀疑是一个特定的人。这个名字很可能是后人因其所为而,命名的。

因此,我们可以确定,在中国音乐理论中,十二律的建立决非出自黄帝时代,这是后来秦人吕不韦,硬把十二律吕的来源归附给黄帝时代。而伶伦也不见得是确有其人。

其二:尽管我们可以确定,中国的音律不是早在黄帝时代建立,但我们都可以确定,必定是早在战国时代以前,中国就有了五声。甚至有比五声更多的音的发现。

笔者这样的推断,是以音乐实际的发生状况为基础,而产生出来的观念。

音乐发生的次序是先有音乐,然后才有音乐理论,尽管音乐理论是支持音乐的基础,但实际上却不是先有理论,后有音乐。理论是按着即有的音乐,而产生出来的解释方法,而音乐却不是先根据理论之产生而后做出来的产品。

不管是古希腊,或是古老的中国,在没有毕氏定律的泛音观念以前,或是中国在没有三分损益法以前,即早已有了音乐。人们发自内心的愉悦或悲哀,表现于声音的方式就形成了音乐;这些音乐是不必根据什么理论、什么规则而自然产生的。

那么这样说来,是不是在没有音乐的理论之前,那时的音乐没有音准?高低全无准则?唱出来的音根本没有全音半音的法则?

其实不然,音乐在没有理论的基础与规范前,仍然是依照音律的高低进行。

这事并不必以为惊奇,打个比方来说明即可显而易见了。人在没有法律以前,行为是不是就没有规范,可以任意妄为?其实不是,尽管没有法律,人还是本着良知、孝敬、友爱的观念行事,视贪婪、偷窃、抢夺为恶。这些认定不是法律给予的,而是在法律以前就已实行了的。相反的,法规的制定还是根据这些研究出来的呢!

同样的,音乐在没有理论以前,既已循着自然的音律进行了,它全不理会什么理论的规范,那些原始、起初的歌者,既不理会,而且也在没有什么规范可以让他可遵循的情形下,他们就自然的唱出他们的歌,但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他们的歌都是仍然自然的符合了一切的音律规则。

是谁制定了大2度的距离?是谁制定完全5度?完全8度?是谁排就了音乐的组织?是希腊人?希伯来人?或是中国人?为何西洋音阶的8度、5度、2度与中国人的完全相同?这些答案乃是造物者已经藉着物理学上的法则,显明的启示在大自然中,它如何启示中国人,它也如何启示西洋人,及其他各地的任何人,因此,中国人探讨得到8度、5度、2度,与西洋人探讨得到的结果一致,西洋的音阶与中国的音阶虽然排列不同,但得自大自然的启示与结果都是相同。

在印度锡兰的原始民族畏打(Wedda)有一首这样的民谣:

 

 

 

 

这首民谣只有二个音,一再的反复着,这两个音的音程是大2度,对他们来说什么叫大2度都不知道,但他们不唱则已,一唱即为大2度。这个大2 度与西洋的、中国的大2 度完全相同。他们为什么不唱比大2度再高一点点或再低一点点的一个特别的音,与其它各地所不同的呢?

下面这一首歌是我国贵州的苗族待客歌:

 

 

是主人持酒敬客时所唱的歌,主客彼此呼应的唱着,但曲调都是这几个音的组合:

那些大2度是说话式的吟唱,说完了一句就会用滑音拔个“高儿”,有的高度是完全4度,若是拔个大高儿则是完全8度,然后再滑回到本来的那个音。

同样的,是谁教导他们用大2度、完全4度、完全8度?他们没有音阶的观念,他们也没有所谓的音程,但他们有音乐,而且他们的音乐是遵循着,你我同样遵循的音程、音乐观念。

以上的例证,证明了是先有音乐,然后才有理论。

因此,在没有发现泛音原理之前,就早已有音乐了。

说到这儿,我们可以回过头来看我们要谈的问题:

黄帝时代即使还没有三分损益法的理论,但却并不表示没有音律,即使没有三分损益相求的法则,但音高、音准却已存在了,因此黄帝命伶伦,裁竹制定音律,并非是不可能。他可凭藉已有的音高修裁竹长,而符合当时已有的音律。

 

第三节   五声音阶的两种排列法——两种调式

 

按照前述,在管子地员篇中的记载与史记中律书的记载,我国五声音阶当有二种排列的方法:

在管子地员篇中的是:

 

 

 

但史记中律书所记载的推算法,其三分损益的使用次序与管子的次序正好相反,以致其音高之排列的次序则为:

 

 

 

由于不同的排列次序,而产生出两个不同主音的调式;前者是以宫音开始,而产生出以徵音为首的音列。我们就姑且称它为“徵调式”的音阶。后者以宫音为首,我们也就姑称其为“宫调式”的五声音阶吧。

当西洋音乐在清末进入中国后,很多中国的音乐家,有鉴于西洋音乐的调式,而也就依样画葫芦,把我国的五声音阶,列出五个不同的调式,并分别给予命名为:“宫调式”、“商调式”、“角调式”、“徵调式”与“羽调式”。

它们的音列分别是:

 

 

 

 

 

 

 

 

 

 

 

 

 

 

这样比照西洋调式而排列出来的中国五声音阶的调式,笔者认为没有多大必要,因为西洋音乐的调式只是西洋音乐发展的一个过程而已。而迄今只剩下以do为首音的大调、与la为首音的小调了。

在古希腊的七声音阶有七个调式。这七个调式随着使用的需要与音阶的结构,而逐渐的演变,而形成了近代所使用的大、小两个调。称为大调的是:当日称为Hypolydisch的,以do为主音的调式:

 

 

今日称为小调的是,当日叫做Hypodorisch的调式,是以la为主音的:

 

 

 

西洋音乐调式的演变,就音阶与和声看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在七个调式中除了以si为首音的Mixolydisch调式外(这个调式在实际上是不用的。)剩下的六个调式在排列上,由第一音到第五音均为完全五度,而由第一音到第三音则不是大三度就是小三度,因此在和弦的构造其主和弦不是大三和弦就是小三和弦。因此就形成了大调与小调的两个系统。

既然,西洋音乐的发展是如此,而我们这些学了西洋音乐史与领受了西洋理论观念的人,又何必再开倒车,去排列五声音阶的调式呢?因此我认为大可不必。

但,话说回来,若是西洋音乐演变到现在,而形成大小两调的音阶与和声系统,而成为西洋音乐的骨干与特色,那么我们研究中国的音阶的来源,也必须要就其来源找到中国音阶的特色。

这个特色笔者认为应该渊起于前述的这两种排列法所形成的“徵调式” 与“宫调式”。

“宫调式”是由“宫”音开始而推演出以“宫”为首音的五声音阶。而“徵调式”却也是由宫音开始推演,而推演出来的首音却是“徵”音而排列成“徵调式”的五声音阶。

在中国音阶构成中“宫”“徵”出自一个源头,因此这“宫”“徵”二音形成了密切的关系,中国的乐曲有的会始于宫,而终于宫,但有的也会是起自宫,而结束在徵,而宫徵合一。

研究中国的音乐之调性,则会发现中国音阶的“双主音” 特色——“宫”“徵”二音均为主音。这个在一个音阶中而含有两个主音的性质者是中国音阶的特色。

对于这样的论点,在以后的篇幅中,将有详尽的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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