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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廉政网――王柏荣:学习《准则》《条例》重在突出“三个转变”

 徐徐读书 2016-02-16
王柏荣:学习《准则》《条例》重在突出“三个转变”
时间:2015-12-09 来源 : 黎川县纪委 字体:   
 

学习《准则》《条例》重在突出“三个转变”

王柏荣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全面从严治党重新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重在突出“三个转变”。

  转变思维看待问题。过去,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自己职位不高,权力不大,党纪党规对自己的约束力不强,总以为没有违反法律就“出不了事”,把纪律退到了法律之后;有的认为不严格请示报告、口无遮拦、乱说乱议等只是小节,无需“小题大做”;等等。《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颁布之后,我们必须彻底摒弃这些错误的观念,牢固树立新思维意识。一是牢固树立“全面”意识。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涵盖了8700多万的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二是牢固树立“底线”意识。法律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党规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三是牢固树立“关键少数”意识。《廉洁自律准则》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廉洁”为核心,围绕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比普通党员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党规党纪,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才能带动“最大多数”。

  转变标准衡量问题。新修订的“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学习《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要把握好“标准”和“底线”,体现“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一是廉洁自律要有新标准。《廉洁自律准则》以政治道德为导向,围绕“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等四对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个坚持”要求。在处理“公与私”关系上,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在处理“廉与腐”关系上,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在处理“俭与奢”关系上,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在处理“苦与乐”关系上,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二是定性量纪要有新标准。通过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其中,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比如,“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此外,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中,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同时,区别五种不同情况作出了专门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纪检监察部门必须以新的标准严格规范定性量纪行为。三是纪律审查要有新标准。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作出规定,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等等。按照这些规定,纪律审查更加彰显了有纪可依、执纪必严。

  转变方式解决问题。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明确提出要“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立德需要正面倡导,立规要开列“负面清单”。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充分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和新境界。一是落实“两个责任”要冲着纪律去。加强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强调的是党委主体责任。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立案审查,强调的是“两个责任”的融合,既是监督执纪的要求,也是党章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二是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治党。纪委要把执纪放在首位,把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之中,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敬畏纪律,不敢越雷池。违法犯罪都是从违纪开始的。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就是防微杜渐,宽严相济。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才能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构筑带电的“缓冲区”,防止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滑入违法的深渊。三是重处分形成震慑。党的纪律和规矩必须成为不可触碰的刚性约束,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作为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利器,做到纪律约束“全覆盖”,惩治腐败“零容忍”,强化“不敢腐”的氛围。重处分主要是对那些严重违纪但还不构成违法的党员,必须出重拳、下猛药,通过采取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等方式,当头棒喝,令其悬崖勒马。对于严重违纪已涉嫌违法的,坚决严肃查处,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息,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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