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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解释》实施后约定管辖的应对策略

 大仁2011 2016-02-16
 三、《民诉法解释》实施后,一些合同不再适用约定管辖,在律师实务中务必予以注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上述四种类型的合同不能再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管辖,只能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诉法解释》实施后,一些合同不再适用约定管辖,在律师实务中务必予以注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上述四种类型的合同不能再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管辖,只能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此,与公司设立(出资协议)、合并(并购协议或者合并协议)、增资(增资协议、定向增发协议)、股东身份事宜(股权转让协议、代持股协议)有关的合同,不能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管辖,只能根据上述规定和《民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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