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华民国刑法》实施后的刑事大案

 朗诵史研究 2016-02-17
辛亥革命一声枪响,满清王朝划上了休止符,清廷以《大清刑律》为代表的法制改革昙花一现,中国法制近代化事业却没有停步。

  民国时期,在一次联合国代表大会上,骄狂的日本代表以轻蔑的口吻挑衅民国政府代表王宠惠:“你是代表南京国民政府呢,还是代表东北满洲国政府?”王宠惠立即站起来,义正词严地大声回答:“我代表贵国承认的那个中国政府。”各国代表一时掌声雷动,日本代表自讨没趣,悻悻而退。王宠惠素有“民国第一法学家”之誉,他不但是联合国宪章起草者之一,还是第一位出任海牙国际法庭的中国籍法官,曾以英文翻译了《德国民法典》,享誉西方学界。

  作为司法部长,王宠惠对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尤大。民国肇始,明令“《大清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并将其修订后更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先后形成《第一次刑法修正案》和《第二次刑法修正案》。1927年,王宠惠受命主持草拟刑法。他以《第二次刑法修正案》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法系及日本最新刑事立法,起草了《刑法草案》。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第一部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又称“旧刑法”),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共47章,357条。根据欧陆盛行的“社会法学”思潮,国民政府于1935年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体例上,《中华民国刑法》与德国、日本的《刑法典》相同,甚至总则的内容构成及顺序安排,分则各章的标题(类罪名)等都与德、日刑法差异不大。

  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侧重于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刑法处罚的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要针对有犯罪倾向的人;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新从轻”原则。该法另一个特点是保留了一些传统刑律的原则,如规定对于直系血亲的伤害、遗弃、妨害自由、掘墓等罪行,都要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新刑法还规定,未满18岁或已满80岁的人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新刑法连同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共同构建了民国六法体系,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清末以前的封建刑律,与大一统集权制相适应,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编纂形式,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新刑法颁布实施后,很快在几大刑事案例体现出极具时代特色的法律效力。

  施小姐报父仇,孙传芳被刺死

  1935年11月13日下午3时许,天津城南马路清修禅院居士林,随着“砰、砰、砰”三声突起的枪响,“闽浙苏皖赣五省联帅”孙传芳后脑、后背中弹,应声倒地,一场震惊中外的凶杀案发生了。

  刺杀者是一位名叫施剑翘的女子,时年30岁。原来10年前,军阀孙传芳派兵北上,觊觎山东、河北,与直奉军队正面交火。施剑翘之父施从滨是奉系将领,时任山东军务帮办兼第二军军长,奉命截击时兵败被俘。孙传芳下令用铁丝绑缚施从滨,用钝刀将其割头杀害于安徽蚌埠车站,暴尸三天,悬首七日。

  噩耗传来,施剑翘悲愤之余,发誓一定要血债血还。她先将希望寄托在堂兄施中诚身上,帮其谋取了烟台警备司令之职。谁知施中诚升官后只顾吃喝玩乐。其后,施剑翘结识了施中诚在保定军校的同学、时任阎锡山部的谍报股长施靖公。施剑翘以身相许要求施靖公为她报父仇,得允。婚后5年,施剑翘生了两个儿子,施靖公却迟迟不履行早先的诺言。无奈之下,施剑翘毅然携子从山西回到天津母家,临行前留书一封,指责施靖公背信弃义,并留诗一首:“一再牺牲为父仇,年年不报使人愁;痴心愿望求人助,结果仍须自出头。”施剑翘原名施谷兰,到天津后,改名剑翘,取意“翘首望明月,拔剑向青天”,以此明志。

  正所谓“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孙传芳被刺后,施剑翘先将勃朗宁手枪的保险关好,放入大衣口袋,然后将数十张事先准备好的《告国人书》及传单撒向众人,高声大喊:“我是施剑翘,为报父仇,打死孙传芳,一人做事一人当,决不牵连任何人。你们可以带我到警察局去自首。”旁人惊魂未定,无人敢应声。施剑翘见状,走到电话亭,准备给警察局打电话自首。这时值日岗警王化南闻讯赶到,施剑翘把手枪交出,说:“枪里还有三发子弹,我是为父报仇,杀了人,你带我去自首吧。”随即被关押。当天下午,天津大街小巷到处传着“号外,号外”的卖报声,《新天津报》刊发了《孙传芳被刺死,施小姐报父仇》的文章。

  施剑翘被羁押后,11月25日,天津地方法院审理施剑翘刺杀一案,上午8时10分正式开庭,由推事文人豪主审,书记官、检察官及被告辩护人、原告代理律师各就各位。施剑翘穿着一件青布棉袍,神情镇静地站在被告席上。法庭内外人头攒动,观者如堵,尤以学生打扮的青年女子居多。

  主审官文人豪首先询问被告姓名、年龄、籍贯及住址,施剑翘一一作答后,公诉人提起公诉,认为“被告持有军用枪弹,杀死孙传芳,自白不讳,且核与证人(清修禅院主持)富明、(和尚)东海、王化南等所供相符。并有传单、手枪、子弹、《告国人书》等证据,实犯刑法第187条、271条第一项之杀人罪,请求法庭公判。”《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第一项明文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证人当庭对证后,文人豪传讯孙传芳的儿子孙家震。孙家震涕泪俱下,说遭遇惨祸,母亲悲极欲死,最幼之弟年仅5岁,请求依法严惩凶犯。施剑翘听后,立马驳斥:“他说他父死得惨,不知吾父死于他父之手,其情更惨??”言未毕,亦泣不成声。中午12点,双方仍争持不下,主审官宣告退庭,定期再审。

  半个月后,法院再次开庭。检察官除认定刺孙情节与事实符合外,施剑翘自首条件是否完备尚值得研究。施方律师为此予以辩护,认为施剑翘确系自首:其一,被告自首,照《刑法》62条,应当减刑。《刑法》第62条规定:“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其二,报父仇孝义可嘉,应援《刑法》59条,酌情减刑。《刑法》第59条规定:“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认科以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得酌量减轻其刑。”

  12月16日,天津地方法院以“诉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书”对施剑翘枪杀孙传芳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书肯定自首成立,以“其主观方面,纯为孝思冲激所致,与穷凶极恶者究有不同,合于上述自首减刑,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不想原告孙家震、被告施剑翘对上述判决均不服,同时上诉河北高等法院。原告认为被告自首行为不能成立,被告认为十年徒刑量刑过重,未能受到法律应有的悯恕。

  1936年2月6日,河北高等法院就此案进行复审。施剑翘发现第一次庭讯时的重要证人如王化南、刘恕修等均未到庭。原来,财雄势大的原告孙家震,买通警察局,开除了上述能够据实作证的证人,只留下长期受孙传芳资助、偏袒孙家的居士林和尚富明及东海。为此,施剑翘提出强烈抗议:“当时我枪杀父仇后,报警的是刘恕修,第一个见我的警察是王化南,他们是本案的重要证人,由于在第一审时说了实话,你们仗势欺人,把他们都开除了,现在离开天津下落不明,法院太黑心了,孙家有钱有势,其情可疑。”结果抗议无效。

  经过辩论,2月11日,河北高等法院宣判:原判决撤消,施剑翘杀人,处以有期徒刑七年”。庭长当庭告知施剑翘:杀孙传芳乃为父报仇,情可悯恕,故减至最低之刑;原判认定你属自首则是错误的,因为王化南未到居士林之前,已知案发,进禅院赶往电话室,均在你向警士声明自首前发觉;你虽有自首之意,然事实尚不明显,故此宣判。

  河北高等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平息原告、被告的异议,官司随即打到南京最高法院。拖延到8月1日,南京最高法院才作出裁决,维持河北高等法院的原判。

  庭内纷争不断,庭外同样群情激愤。由于施剑翘手刃的是曾杀人如麻的军阀孙传芳,当时社会舆论普遍对她表示同情。著名女报人邓季惺在南京《新民报》发表文章《对施剑翘判决书之意见》,认为孙传芳系祸国罪首,按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本应处极刑,国民政府也曾通缉在案。诛杀国法不容之人,古今均不为罪,施剑翘以一弱女,诛杀凶犯,法庭却判以十年、七年之刑,实欠公允。南京《朝报》发表了扬州妇女会致首都、上海两妇女会请联合营救的通电。上海《大众生活》杂志则称:孙传芳皈依佛门,一面做和尚,一面当间谍(暗中与日本侵华总司令冈村宁次等联络),是今天“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明天“放下佛经,立地成屠”的典型屠夫。

  此案还惊动了一些国民党元老,冯玉祥、李烈钧、张继等人同情施剑翘的遭遇,联名呈请国民政府明令特赦。冯玉祥早年曾与施剑翘的叔父施从云一起参加辛亥革命之滦州起义,施从云时任营长,起义中牺牲,冯玉祥当时为营副。经多方努力,南京国民政府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最终于1936年10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赦免,全文如下:

  施剑翘因其父施从滨囊年为孙传芳惨害,痛切父仇,乘机行刺,并及时坦然自首,听候惩处,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刑法,而一女子发于孝思,奋力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现据各学校、各民众团体纷请特赦,所有该施剑翘原判徒刑,拟请依法免其执行等语,兹据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宣告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施剑翘,特予赦免,以示矜恤。此令

  国民政府主席  林森(印)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68条规定:“国民政府行使大赦,特赦及减刑,复权。”

  轰动一时的替父报仇案,至此终于定论。

  林森特赦令下达的第二天,施剑翘被释放。由国民政府直接出面干预司法,在民国时期甚为罕见。10月20日,施剑翘离开监狱。为了保证她的安全,当局在她未出狱前故意放出假消息,转移社会注意。当天下午二时许,警方派出三辆汽车迎接其出狱,施剑翘乘坐中间的一辆,先到天津的亲眷家探视,两小时后乘快车赶赴北平。孙家及孙部旧属虽强烈不满,也无可奈何。他们出巨资16万元,在北京西山卧佛寺旁建造了孙氏墓地和祠堂。现在北京市植物园的范围内,孙传芳的墓穴和墓碑仍完好。后来,施剑翘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投身革命。1957年起她被聘为北京市委员会委员。1979年,施剑翘因病去世,享年74岁。

  救国会七君子“危害民国”被捕

  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继承北洋政府的特别法传统,制定了大量刑事特别法进行刑事镇压。主要包括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条例》等;抗日战争时期的《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防止异常活动办法》、《惩治盗匪条例》等;其后又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法》、《戒严法》、《惩治叛乱条例》等等。这些刑事特别法可以不受刑法典法律原则的约束,便于规定普通法不便规定的内容,以致民国法学家们在《中华民国刑法》中体现的法治救国理想,不断遭到当局专制统治无情地扼杀,“七君子事件”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

  1936年,日本吞并中国之心路人皆知,群众性的爱国救亡组织由此纷纷成立。是年5月,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等在上海发起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即救国会)”。救国会成立后,要求国民党政府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动员千百万群众起来参加救亡图存,共赴国难。《团结御侮的几个基本条件与最低要求》公开信的发表,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11月,在救国会及上海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下,上海日商纱厂工人罢工运动取得胜利。

  受国民党“攘外必先安内”政策影响,救国会的行动引起了当局的敌视。11月23日,沈钧儒、邹韬奋、李公朴、史良、章乃器、王造时、沙千里等人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罪名被当局逮捕,引发著名的“七君子事件”。

  “七君子”刚一被捕,社会各界便发起了声势浩大的营救行动,国民党中央委员于右任、孙科、冯玉祥、李烈钧等20多人,联名致电蒋介石,要求郑重处理此事。国际社会知名人士,如爱因斯坦、法国作家罗曼·罗兰等人纷纷致电国民政府,要求恢复“七君子”的自由。12月4日,沈钧儒等人被押往苏州高等法院看守所,等候审讯。

  国民党中央的陈果夫、陈立夫一度主张枪毙“七君子”,在生命受到威胁时,沈钧儒等人商定一旦被押赴刑场,他们将齐声高唱《义勇军进行曲》,并在临刑前一致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民族解放万岁!”12月12日,“西安事变”爆发,张学良、杨虎城实行兵谏,扣押了蒋介石。张学良等人提出的协议主要包括“出兵抗日,停止剿共,改组政府”,其中一条便是“释放上海被捕之爱国领袖”,即沈钧儒等人。

  1937年4月3日,当局正式对“救国会七君子”提起公诉。主要内容为:“各被告共同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依《刑法》第11条、第28条,系共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6条之罪。”《刑法》第28条明文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起诉书》罗织的罪状还包括阻挠根绝“赤祸”之国策,作有利于共产党之宣传,抨击宪法,煽惑工潮等。

  6月,国民党江苏高等法院两次开庭审讯。刘崇佑、江庸等20多知名律师自愿为“七君子”出庭打官司,形成了中国律师史上盛况空前的辩护阵容,沈钧孺、沙千里、王造时、史良等人本身都是全国著名的大律师。法庭上,他们充分展现了大义凛然的雄辩风采。

  沈钧儒第一个受审。法官问:“你赞成共产主义吗?”沈答:“赞成不赞成主义,这是很滑稽的。我请审判长注意这一点,就是救国会从来不谈主义??如果一定要说我们宣传什么主义,那么,我们的主义就是抗日主义,救国主义”。“你知道你们被共产党利用吗?”“假使共产党利用我抗日,我甘愿被他们利用,并且不论谁利用我抗日,我都甘愿被他们利用。”沈钧儒据理力争。

  讯问被告以后,许多律师先后起立发言,提出理由,要求传唤人证,调查证据,但庭上均以摇头、摆手的动作,不予回答。在被告与辩护律师坚持下,检察官面红耳赤,穷于对付。不得已,审判长宣告“明日续审”,草草收场。

  第二次审理时,当史良被问到“你们主张联合共产党,是不是危害民国”时,史良告诉对方:“好比一家人,强盗打进门来,我们叫家里兄弟姐妹不要自己打自己了。首先应该联合起来共同抵抗强盗,这有什么错?能说是危害民国吗?只能说是危害日本帝国主义,除非检察官是日本人,才会判我救国有罪!”

  审讯最后的焦点集中到西安事变是否与本案有关联这一点上。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一致要求应传张学良将军到庭作证,以明确被告与西安事变的关系。检察官对此不以为然,坚持不用多此一举。章乃器随即表态:“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是应当的,但我们更希望能代表中华民族的人格,否则给他做一个中国人,也丢尽我们中国人的脸。”检察官恼羞成怒,连连吼叫:“这是恶意侮辱检察官,你叫什么?你叫什么?记入笔录,我要检举,我要起诉!”

  于此同时,慰问、声援“七君子”的函电如雪片般飞来,“爱国无罪”成为全国民众共同的心声。紧接着,“救国入狱运动”如火燎原。6月25日,宋庆龄、何香凝等16人具状江苏高等法院,要求以“爱国罪”候审,同时发表《救国入狱运动宣言》,表明准备入狱不专为营救沈钧儒等人,更要使全世界知道中国人心不死,中国永不会亡。这一运动产生了巨大的感召力,各界响应,普通老百姓纷纷签名,要求加人“救国入狱”的行列。当局骑虎难下,顿时慌了手脚。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抗日声浪遍及全国。进退维谷之际,江苏高等法院于7月31日宣布具保释放沈钧儒等七人。当“七君子”出狱时,数百人立于烈日之下鼓掌欢迎。不过,七君子当时属于“具保释放”,直至1939年1月26日,当局才由四川高等法院宣布撤回对此案的“起诉”,最终在法律程序上结案。

  作为近代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此后不断被修订,台湾地区至今沿用,足见其影响之深远。相比而言,新中国的刑法典,却是1979年以后的事情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