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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王家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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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王家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30浏览:1次?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诸商初字第81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
被告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路东首。
被告王家增。
被告臧家秀。
被告山东舜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东首。
被告王家宾。
被告王夕奎。
被告山东巨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北石桥666号。
被告王勇。
被告韩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王家增、臧家秀、山东舜禾机械有限公司、王家宾、王夕奎、山东巨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王勇、韩双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小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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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新华书店123...首藏)